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章程
中华袁氏,历史悠久,源流甚远。上可溯至轩辕黄帝,为有虞氏后裔。兴于燕山,源起妫汭,始以妫姓,乃上古八姓之一。经帝舜而发脉,由春秋而得姓,历汉魏而隆望;下可纵览九州,乃至海外,子嗣纷蕃,派系秩然。特别是汝南、陈郡两大宗支,骈骊驱驰,双枝竞秀,根脉广连万里。三千年间,中华袁氏流播辐散,椒衍瓜绵,堪称华夏大族。
古往今来,中华袁氏始终传承民族美德,秉承庭训家风。内守孝悌,谦恭宽仁,互敬互爱;外睦邻里,诚信礼义,往来友好,崇尚“敦宗睦族、尊老爱幼”之风。现在,正值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泰民安之盛世,中华袁氏鄂东南地区全体宗亲应运而起,襄商联宗合族大事,共谋兴旺发达大业,决定成立“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并报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和中华袁氏总会备案管理,遵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
第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树立新风气,传递正能量,不断增强袁氏子孙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期达到“和谐•和睦•和气”的目的,造福社会,造福桑梓,光宗耀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机构地址设在湖北省阳新县排市镇下桥村桐桥畈袁家老屋;
第五条 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鄂东南袁氏宗亲代表大会,宗亲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宗亲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宗亲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宗亲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宗亲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八条 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理事会是鄂东南袁氏宗亲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鄂东南袁氏宗亲代表大会负责;
第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和若干常务理事、理事以及会员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宗亲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宗亲代表大会;
(四)向宗亲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片区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鄂东南地区袁氏各片区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职责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和鄂东南袁氏宗亲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专职或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宗亲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带领理事会全体成员,执行理事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宗族活动,协商宗族有关事宜,了解和掌握宗族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协调处置。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要职责:
(一)积极协助会长搞好各项工作;
(二)做到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完成有关事项;
(三)主动收集宗亲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提出自己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积极协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关系;
(二)积极开展各项联谊活动,认真落实、督办理事会的决定、决议的执行;
(三)协助会长做好宗族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联系片区负责人,并指定落实片区工作;
(五)及时掌握和反馈各种信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常务理事、理事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作用:
(一)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由各片区推荐。常务理事、理事的人选必须是热爱宗族事业,为人正直,团结友爱,宽宏大量,在族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为宗族作出一定的贡献的人;
(二)理事的作用:根据理事会决议,努力开展工作。要勇于牺牲时间,敢挑重担,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带头交纳会费,每年以清明节前后三天交纳为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主要成员要各尽职守,努力工作:
(一)对于各庄门各片区宗亲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要积极排忧解难,尽早落实好,尽力解决好;
(二)对于各片区各庄门、宗亲提出的其它要求,也要做好细致的工作,耐心说服、教育;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理事发生出缺,可适时进行调整和增加;
第五章 会 员
第二十五条 凡鄂东南袁氏各公、各宗支派下后裔儿孙不论年龄大小,不分贫富,都是本分会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及其筹集:
(一)凡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我们本着取之于族人,用之于宗族事业的原则,要求每个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一元;
(二)凡会员都要为尊宗爱族积极献计献策,捐款捐物,以兴办族中事业。捐款捐物数额不限,超过百元以上的都属捐款,计入专门账户;
(三)积极向外争取资金;
(四)建立理事会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尊宗爱族的各项活动。
(二)主动缴纳会费;
(三)自觉维护理事会的声誉和形象;
(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理事会经费开支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
(二)对理事会所作的决定有建议权;
(三)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六章 名誉会长、顾问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1名、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由常务委员会推举聘任,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助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督促常务委员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拟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及内部管理;
(四)对本会成员违纪违法的,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宗族需要,收取一定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费要合理调度。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理事会组织确定的活动和会议(包括上坟、祭祖)等;
(二)宗亲子女考入重点大学,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给予特困家庭和重病人员部分救助;
(四)其它需经理事会研究开支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管理原则:
(一)所有经费收支必须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二)会员缴纳会费必须进行登记,个人捐款必须出具有效凭据,同时必须做好收支帐目管理;
(一)财务支出发票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方可报销;
(二)每年财务情况,在第二年的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宗亲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式社会捐赠资产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宗亲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宗亲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须经宗亲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请有关部门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宗亲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袁氏鄂东南联宗分会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