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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氏族宗亲会活动的具体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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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献 发表于 2016-11-24 22: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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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袁文献 于 2016-11-24 22:40 编辑

民政部《关于氏族宗亲会活动的具体指导性意见》

(国家民政部制定文件参考文本)

    为使我国各地、各级宗亲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文明,抵御各种歪理邪说对基层群众的侵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特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宗亲会是一个地区、一个姓氏自愿组织起来的家族式社会组织。

   第二条  全球性或全国性宗亲会的命名:统称为“中华x姓宗亲联谊总会”,省、市、区、地、县各个姓氏的宗亲会,前面冠以行政区名称,后面称“x姓宗亲联谊会”。

   第三条  宗亲会应制定章程,明确职能、职责、活动等具体内容。

   第四条  各地各级宗亲会开展的任何行动与活动,不得违犯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规。

   第五条  宗亲会的行动与活动总的目标应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主要具体要求是:弘扬祖德、敦亲睦族、友好邻里、文明家风、扶危济困、协调纠纷、编修家谱,继承、传播中华文化,鼓励本族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支持文化、经济事业发展。

   第六条  宗亲会不得以组织的名义号召族众参与群体纠纷;任何公民不得利用家族势力,影响基层政权选举;任何公民不得依仗自己家族的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任何公民不得纠集族人,形成团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如有违者,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宗亲会领导班子核心成员,应是本姓氏年长、有威信、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组织管理的人担任。宗亲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在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在职的各地、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担任宗亲会的实质性领导和荣誉领导、顾问;各地、各级领导干部退休后5年以内,不得担任宗亲会的实质性领导。

   第九条  宗亲会组织建立及领导班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应通过网络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宗亲会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家族成员搞摊派性捐资,如进行族事公益活动需要族人投资,必须采取自愿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宗亲会组织牵头搞较大规模的集会,必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当地政府对集会规模应进行适度控制,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宗亲会不得宣扬神秘文化和进行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宗亲会应教育族人,移风易俗,提倡健康清新的乡风民俗,提倡红白喜事不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宗亲会应教育族人,做有道德的公民,不得参与黄、赌以及涉毒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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