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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冷落的真实──袁氏宗谱记载的乡村纠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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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正数码 发表于 2015-3-27 21: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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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冷落的真实──袁氏宗谱记载的乡村纠纷研究(上)
【摘要】
    通过对民俗乡例,族谱方志的文本研究,分析国家法的进入对族人法意识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乡村纠纷的策略的社会效果,进而探讨国家村落治理存在的缺陷。或许以政治法律的角度转换为尊重民风习俗的社会角度,才更为合理。本文选择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纠纷加以“深描”式的解读,分别涉及清朝年间的坟山争讼与当代的水利资源的争夺产生的纠纷。再通过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范式的进路,剖析“表达”与“实践”分离的深层次原由,从而最终试图呈现那段被冷落的真实。
【关键词】宗谱;深描;问题中心
  变化是一件事,进步是另一件事。“变化”是科学,“进步”是伦理;变化是无可质疑的,而进步则易引起争论。——罗素 

  一,导论 

  (一),选题的机缘 

  公元二零零五年年尾,论干支为乙酉年。在这偏僻的南中国中部山村,全年无任何大事可叙,而这平静的湖面因袁氏宗族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辈的提议,顿时激起层层涟漪,波及这名不见经传的都昌县全体袁氏村落。 

  袁氏宗族有二十年一修族谱的习俗,而正是这位老人的掐指一算,促使了这份机缘的联姻。在这位老人的提议下,又正逢盛世、天下太平,很快在袁氏宗族的精英分子的联络组织下,成立了一临时性机构——谱局。任务很快分署到本县域四面八方的袁氏村落,每村由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辈和代书人(多为本村的乡村教师或读过书的文化人)负责开展这一光荣而神圣的事务。 

  然而,在我类年轻人看似简单的修谱活动,原来却是一浩大的工程。代书人思虑着事务的异常烦琐,自然想到了本村的几位大学生们。 

  机缘就这样很自然的开始了。 

  随着修谱进程的深入,我有幸平生第一次接触到发黄的老谱,感触到这熟悉而又陌生的袁氏村落。而笔者自以为在本村二十年的亲身生活体验已足以了解的村俗村情,待翻动那一页页发黄的老谱时,我才恍然我的认识和了解是多么的微小而无知。 

  我不知,正是在这名不见经传的村落里,蕴藏着惊心动魄的事件。质朴的村民中原来也存在着诡异的“诗性智慧”、坚固的“集体记忆”、变幻莫测的历史传承和坚韧的自我认同,以及虚构话语的叙述传统。 

  而这一切都完整的呈现在宗谱的“大事记”里(见附录三),上至宋嘉定年间袁氏丰城村落,下连当今的重大事件都记载于中。作为法学专业的我,宗谱中记载的历代民事纠纷档案,自然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这些档案的梳理和解读,笔者旨在重现这段被冷落的真实。 

  (二),材料与方法。 

  在提倡“眼光向下”,强调重视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的进路下 , 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袁氏宗谱》和《都昌袁姓志》中记载的乡村纠纷档案来进行解读。另附以契据、墓志铭等资料来辅助个案的解读,以大体呈现出个案背后的社会背景。 

  特别是在傅衣凌开创的社会经济史学派的一以贯之的努力下,积累了丰富的史料(契约,碑文,墓志铭,土地文书等)和提出的富有见地的理论方法。在加上近年来历史学家、人类学家的学术成果的积累,和风水学研究的深入,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和方法借鉴。 

  在选材上,为避免解读的片面性,笔者通过从众多案例中细心的筛选,抽出具有代表性的两个个案进行重点叙述,从而做到共时态与历时态的统一。(本文选择清、当代两个时段,涉及风水和水利纠纷为个案的研究) 

  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文所选择的个案就具有十足的客观性。因此,还必须保持一种自觉 , 即他们在“口述资料”或本地人记述中发现的历史 , 未必会比官修的史书更接近“事实真相”。百姓的“历史记忆”表达的常常是他们对现实生活的历史背景的解释,需结合其具体行为和社会背景进行宏观的把握和个案的“深描”。 

  这里的“宏观的把握”,是笔者受《万历十五年》的启发,并通过徐昕进一步延伸与提炼所得出的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研究范式[1]。试图通过对族谱中个案的文本叙述,在细微点建构宏大,从个案引申出蕴藏于内的法理或族人的法意识[2]。用徐昕的话表述为“叙事不妨细致,但结论要看远而不顾近”。 

  “深描”是源于吉尔兹的阐述人类学的影响[3]。须知村民也有其自己诡异的诗性智慧。相对于族谱记载的案例和判语而言,有着远为丰富而又现实的内容,其中满口的道德话语不乏有只是为说教目的而生造之嫌。因此,需要联系大的社会背景来综合加以考虑,特别是不要低估了质朴村民背后所掩盖的功利性色彩[4]。只有通过细致的“深描”手法,才能还原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所具有的特性。 

  而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族人的“法意识”的探讨,如果从纯法学角度(如概念法学,解释法学)来理解,可能会遭遇秋菊“讨个说法”与国家法正式进入所带来的尴尬境地。因此,笔者可能更多的是以法社会学视角加以探讨与叙述。针对具体的乡村纠纷研究,笔者同意苏力的观点:“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维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5]为了更好的呈现被冷落的真实,也许运用类型化的分析方法,从社会学的视角,在“官方-民间”、“国家-社会”、“中央-地方”、“精英-通俗”等“二元一体”而非“二元分离”的框架下考察国家法与宗族法(或习惯法)的互动,通过比较族人的法意识与国家处理乡村纠纷的态度,从而挖掘出深层次原因。 

  (三),宗族研究的现状 

  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宗族学研究,应当追溯到梁启超的“新史学”观。在新史学的影响下,宗族学研究进入一全新领域,“眼光向下”变成实践,梁曾不无感叹的说:“我国乡乡家家皆有谱,实可谓史界瑰宝。如将来有国立大图书馆能尽集天下之家谱,禆学者分科研究,实不朽之盛业也。”[6]在其影响下,许多治史者、考古学家、以及稍后出现的社会学家,将注意力投到了宗族、特别是谱学的研究和整理,收集了一批珍贵的史料,并取得一定的成果。[7] 

  而真正走上正轨和成熟,笔者认为是受新兴的功能主义一派的影响,特别是在海外受到严格人类学训练和理论方法的启发,出现了一批有分量的著作。也为学术界带来了新的理论方法与可能性。如“人类学者林耀华从纯学术的兴趣对福建的义序黄姓宗族进行的田野调查,开辟了认识中国宗族的新方法。林耀华的研究有助于客观地认识现代社会中的宗族形态。”[8] 

  建国后,因毛泽东1927年把“族权”与政权、神权、夫权归为束缚中国农民的“四大束缚中国农民的绳索”[9],这一时期的历史研究片面强调阶级斗争,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严重影响了宗族研究的学术性,乏善可陈。 

  上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学术研究进行苏醒和反思,宗族研究也呈现多视角研究,包括宗族通史通论[10],断代史(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明清宗族研究)。其中关于明清时期宗族研究的成果最为丰富,由单纯重视族权的研究(把宗族制度作为族权看待,意在指出其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发展为加强对专题、区域和个案的研究。[11] 

  而本世纪宗族研究,则开始具有务实、理性的特征。宗族研究成为多学科交叉研究的领域,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史学、民族学、法学共同分这一杯羹,但是更加务实、理性。从本专业角度出发,充分利用其他学科的成果来弥补本学科的不足,大大完善了该领域以前研究的空白。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人类学的深入田野调查,为宗族学研究者起了“模范”作用。正是较为深入、细致的田野式调查实践,一改以往单纯的文献研究和宏大叙事的缺陷与不足。[12] 

  2,专题研究更加深入,这就给研究者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以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为例。作者深入福建乡村通过田野调查方式搜集众多关于风水术、族谱、契约等一手资料,运用东西方的理论和方法,将生活史、宗教史、家族史、思想史糅合一起,构筑一完整的框架。因此,学术成果或许遵循比“慢”规则更加务实。 

  3,“史料”丰富,“史观”缺乏[13]。对于中国的宗族研究者来说,除了浩如烟海的正史记载之外,地方志、族谱、乡野小说、笔记之类,也不可为不丰。举其大者,微州文书的挖掘,黄岩档案的重见天日,民国司法行政部印行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等等。但是我们有分量的著作却不多见,所以当苏力问出“什么是你的贡献?”时,社会科学研究者个个相形见绌。正是一个个的“你”组成所谓中国的学术贡献。所以今天,“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成为中国研究者的鞭策。而这一切,很大一部分或许是我们缺乏系统的“史观”,即没有自己完整的科学的研究方法,而是大量的复制西方的理论和方法,于是“范式”几成泛滥之灾。就法学研究来说,同样面临着这样一种尴尬:不得不用西方的理论解释中国的法律现象,不得不用西方的法治“药方”来“医治”中国的法治“痛症”,不得不用西方某一派的理论批判、反驳另一派的理论,或许我们还不能明白我们到底需要的是什么? 

  (四),意义之网 

  对意义的追问,是芸芸众生永恒的话题。传统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姿态,从另一层语境解说,不就是“意义何在”的追问吗? 

  因此,当我们明白了我们到底需要的是什么之时,也就是我们已经完成“意义之网”之编织。相比许多知识分子所抱有的“兼济天下”的优越感、为统治者之智囊团仰或独善其身的一厢情愿而言,笔者认为陈进国君“或许他日能做名山藏施舍为虫蠹食粮,也算功德无量了”[14]的悠然才更加实在。徐昕的“学术只是一种生存方式,一种兴趣爱好,甚至一种智力游戏”的“低调”才更加易行![15] 

  就本文来说,欲指出该宗族村落具有哪些哪些特殊性,这古老国度里星罗棋布的村落,或许都有自己的“被冷落的真实”,有自己的“集体记忆”,有自己千古一脉相承的“谱系传承”。只不过或书面记载,或口头流传罢了! 

  思虑再三,或许对于这熟悉而又陌生的村落,对于这生于斯、长于斯的宗族,我也只能将本文作为一份献礼,作为又一个传承。让更多的人知道,正是在这偏僻的南中国中部村落,曾经为了祖宗的祖坟山所进行过旷日持久的据理力争;为了好风水荫蔽族人子孙而付出的艰辛;为了传承祖宗留下来的家业不至于在自己一辈手中断送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维护,所有这一切,最终都可归结为“宗族信仰”!西方的上帝死了,但是在这古老国度里却依然完整的保存着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族信仰”![16] 

  或许,人总是应该有点信仰的! 

  二,本论 

  (一),袁氏宗族概况 

  本文探讨的族群间纠纷,发生在隶属于江西省都昌县的袁姓村落。[17]都昌,位于江西省北部,背考南山,北邻彭(泽)湖(口)而列长江之南,西界星子而居庐山之东,东交波阳,南望永修、新建、南昌、余干而傍鄱阳湖烟波浩淼处,峰峦叠秀于绿水上。苏轼曾在鄱阳湖边作诗一首赞叹都昌城:“鄱阳湖上都昌县,灯火楼台一万家;水隔南山人不渡,东风吹老碧桃花。” 

  正是在这“鱼米之乡”,保留着根深蒂固的宗族形态和完整的宗谱记载。[18]作为袁氏族人历史传承载体的袁氏宗谱,迄我祖先宋代迁徙江西以来,宗谱的编修也已历经二十一届矣。且宗谱编修严格依据谱例而行。[19]但饶有意味的是,作为族群象征和载体的袁氏宗谱,也并非固守自封,而是呈现出与国家“大传统”的“与时俱进”、以及维系宗族的诗性智慧。笔者略述一二。 

  其一,以二十一届编修序文为例,笔者援引其部分序文加以证明:“以实用为纪,改干支纪年为公元纪年,改字名为常用号,以免翻开家谱自己不认识自己。为顺应计划生育之国策,顺民心、合民意,新增女儿入世系,记至女儿出嫁地,及夫家名讳为止。提倡纯女户女子传宗接代,招赘入婿生下子女习母姓,继嗣继产,赡养父母,养老送终,增补媳妇出生详细地址,何人所出。此举需越先人之旧例,但不违事实的实用之记。”[20] 

  其二,宗谱为维系族群之凝聚力而重复的“偶然性”。如《十八修谱序》言道:“惟山图一事,恒阙如焉,往常思之因而疑之,窃思各姓谱牒绘有山图,胡我袁氏不无遗憾也,前清光绪丁未秋因事偶宿族姓村庄会饮时间谈及之,适有八旬老翁出其所藏破老谱二十余页,细阅之,乃乾隆戊寅年十一修宗谱之山图。”[21]又如,《重修东卢公墓志》记载:“碑文失传,旧谱阙载时经数百载,为远孙者虽有尊祖敬宗之心,究何能于茫茫隧绪之余,凭臆断以为表彰哉。犹幸乾隆七年际入修宗谱,余遍搜各族房获公继嗣手书一纸……”。[22] 

  其三,宗谱记载中呈现的族人诗性智慧。袁氏作为都昌的大姓之一,族人的宗族观念十分强烈,都自觉维系宗族的神圣信仰。据《袁氏宗谱》记载:“我祖功垂史册,爵显天朝。著卧雪之清操,布仁风之善政……钦赐铜釜至宝传家,分徙栗岗根基稳厚。先分九岗,居九子。后有双港复双溪。[25]……於是记世系而并记铜锅焉。”[26]经笔者计算,当日始祖分受铜锅各支,公十八块,计重八十三斤(都昌双溪为其中一支)。因年代久远,无从考据。但是据常理,钦赐铜锅达八十三斤本就令人质疑,另顺谱系往上追溯至袁州府(今江西丰城),也不过一知府而已,据此推理,这大概当属祖先因“瓜盛瓞绵,足见功德之茂,源清流晰,乃为考核之详”[24]而特意制造之,只为上可追一脉之祖先,下系都昌袁姓宗族之支流的功能也。故当思先祖为维系宗族自我认同而有的虚构话语的良苦用心矣! 

  另外,按谱中记载,真正使我袁姓宗族繁盛之世祖,乃为彬公第六代嗣孙叔昭。谱载:叔昭公,字文明,号北交……因南宋末金辽乱,我姓都昌谱牒记载未详,有些易乱,现根据明朝崇祯时大司马进士余应桂(即余二矾)赞叔昭公墓志,认定我都邑袁姓最茂的世祖。而于谱中查询到的该墓志铭却也不详尽也,这一切应是受“品官家庙”之影响。[25]让我们做个假设,若我世祖未取的耀人之功名,或一官半职的,当有损我祖清誉(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有损族人的荣耀感),而其因有大司马为之亲书墓志铭,自然也就弥补了些许的遗憾[27]!据谱载,叔昭公一生共娶三妻,分别为祝氏、殷氏与罗氏。而正是这位叔昭公之妻室,演绎出数百年的宗族纠纷。 

  (二),阴婆墩祖坟山纠纷案。(见附录一) 

  该案发生于顺治三年[28],现将起因引用如下: 

  泌道与在官刘如幼及抗不到官本县生员刘如佐俱是一家叔侄与在官袁继三等住相邻近两姓世结为亲如佐枉人黉宫不合不守卧碑时适改革倡乱曲乡继三等通族原有祖坟一堆通前撤后计载一十四亩叫名荫婆墩座落刘泌道屋后其址边界继三等之祖原葬有始祖妣罗氏在本山之后续葬石氏坟墓在上墙内系泌道屋基外系袁继三坟山向有旧墙界止明白立有碑铭蓄禁乔木子孙世守每年春秋醮祭正德年间刘姓贪图风水词经□□道府审明有议约印召存证向各照分管业无异至顺治元年三月内时值表明袁姓通族子孙袁继三等办席临山祭扫祖坟却见墓台卸塌用功修砌泌道等伊坟山逼扣已屋有碍地胍欲乘机混争墙外馀地不思业经数百余年不合辄听刘如佐从中唆使伏其主谋竟尔纠集族众如幼等多人逞凶斗争占山场欧伤不在官袁国盛国姣有孚等并将不在官袁承祖拿足归家不放当继三等抱忿情激具状告赴本府署印通叛聂处[29] 

  随即聂老爷按照一贯程序,先差仆役提质刘泌道、如幼、如佐一干人等,但因“随以兵变因而案□未结”,而作为袁氏宗族深受拥戴、德高望重的在官袁继三来说,绝不可能就此罢休,才有了“忿努占山受欧未雪心怀不甘备将杀占事情具状於顺治三年五月二十日赴提学道张台下”之举,进而在“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的亲自过问下,才使得纠纷得以进入官方程序并取得初步的胜利。 

  让我们通过“深描”方式分析这胜利果实得来的双方博弈过程。首先,在这一博弈初,因刘氏宗族的挑衅在先(“墓台卸塌用功修砌泌道等伊坟山逼扣已屋有碍地胍欲乘机混争墙外馀地”),于情理先占下风。继而又有与官方不合作的“拒捕不出”、且县令“着令原保袁复领票拘唤如佐不合竟交将复软禁私家土狱”,使袁氏宗族取得了官方先入为主的“道义支持”。因此这一博弈的一开始,天平就朝本族倾斜。而为什么刘氏宗族敢如此“言语狂舛举动悖逆”? 

  细而析之,笔者认为无非以下几点: 

  其一,这是袁刘两族的“世仇”,为本宗族利益,同时也为雪“正德年间”败诉之辱。[30]时过境迁,改朝换代,值的一搏。即使败诉,也通过该事件达到凝聚本族之功能。 

  其二,对好风水的贪图之念。[31]须知在强调“以生存权为基本权”而尚未实现以“人的解放”为立论根本的古老国度里,风水是人民精神的鸦片,是麻醉和回避苦难的方式的意识形态话语,亦将继续其“教化和拯救草民”的使命.[32] 

  其三,倚仗本族个别族人具有“在官”或功名背景(享有优免特权和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再加上背后是整个族人的庞大啦啦队。 

  诸多的理由让刘氏宗族中的精英分子放开一搏。然而,决定最终裁定的还是证据与情理。笔者认为刘氏族人还是低估了对方,许多的因素还未考虑周全而潸然行动了。令他们万万没料到的是,竟然在改朝换代、时过境迁后,袁氏宗族竟然还完整的保留着至关重要的两份证据,并最终拿下了这第一回合。官方裁定:继三谱契约照昭然而泌道无片纸足凭也其为袁氏祖业固有不辨自明矣。 

  殊不知,对关系到本族产权的契约,袁氏宗族向来是采用“双保险”的,除了完整保存“正德年间议约殊照”外,通常还将一些重大事件入谱以为后用,警记子孙。[33] 

  第一回合,以“刘泌道如壮如幼所犯俱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各仗八十有大诰减等各仗七十俱系民有力照例纲使用权赎罪其供明袁大谟告实继三等俱候详允解留遵照追赎完日发落”,因泌道供称“误听如佐主使混争墙外馀地”,官方给如佐定性为“乘今改革恃族人繁改水路滋害风水强谋祖山疆界杀伤七命告经臬司□巡道□抗提莫制又控”,以杀鸡儆猴! 

  然而,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也!转眼来到康熙二十八年,时逢盛世。而盛世修谱当别有意义。怎奈祸机暗藏。“矣癸亥年前令曾奉文修志遴委春元徐孟深篡辑旧章原任公安县令袁杰持稿”,本来能请到徐举人(孟深)参与修谱,对族人来说,也是一桩风光事。而正是这位举人老爷,在刘贤秩的贿赂下,“私嘱孟深篡氏字为刘字暗藏袁字之下冀为日后张本夫清议所在”。 

  或许是受顺治年间考虑不够周全的教训。刘氏族人还制造出坟山的三座墓乃为“黄氏石氏又有伊祖”。如此以来,似乎一切都很圆满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这东风在宗族社会里多是逢祭奠扫墓之机,双方族人在场争论或进而械斗一番,待到事情闹大进入官方调解,也就达到目的了)。 

  诉讼开始后,在以“礼”为导向的社会背景下,谁最先抢到情理的至高地,谁就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34]于是乎“质审之际袁姓呼天抢地悲不自胜刘亦从而置辩”,按照预定的策略,刘贤秩重提坟山的归属权是刘非袁所有。怎奈事与愿违,且看袁氏族人的辩白是如何击破刘氏族人的阴谋: 

  在关系到本族利益的事件中,直接揭穿徐举人的愚蠢和刘氏族人的阴谋,哪怕是因此得罪这位举人老爷。“袁杰供称志底原载袁氏祖妣后见志内将氏字改为刘字字书轻细等语只须志书一检即明”;“ 如此举动刘姓未免心劳而计拙矣”。再加上上至万历年间官府印照,下接康熙年间之定论,委实铁证如山矣。 

  而针对刘氏族人道“后树内为伊祖尹黄氏合墓”与石氏之墓,就更是违背常理,执法者依情理即可驳倒。[35]且看饶州朱道老爷审祥看语:“据称前矛后树在袁所载葬有罗氏石氏吴氏三穴皆妇人故得表为袁氏祖妣之墓刘难称有黄氏石氏又有伊祖尹三在焉律以女统乎男卑尊继之义胡然而亦以祖妣之墓概之也纵照刘供石系袁母再嫁於刘故得冠以袁刘二字无论母出兴与庙绝有明文而一文两夫双只姓串列曾否果有此例抑贤子孙当如是向乎刘氏扪心自问其何以自解况袁历有执照印文炳存”,于情于理于法,可谓丝丝入扣。最后还不忘语气声长的教诲:“即覆讯时据刘贤秩狡以洗坟为词夫以数百年枯冢若果魂魄有知岂不自爱其骸骨为孝子慈孙者不知宜何痛护乃敢轻言断削”。 

  案件虽然明了,但是官府老爷们明白,这远非治本之举,数百年的频繁争讼何时休矣?才是他们考虑的重点所在。谁能保证这些经篡的伪谱在往后不会出来争讼?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在得到宪台飨批“理应即檄行都昌县将袁明睦等阴婆墩坟山立明地界永断葛滕其志书亦并飨行该县删除”后,似乎一劳永逸了。[36]但地方官仍然未仓促行事,通过冷静的思考,理析出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因素所在: 

  其一,怎样才能避免因立碑可能产生的械斗事件? 

  须知,中国南方的“在地意识”之强烈,以及民风好斗。虽然其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宗族观念强烈也会导致弊端:“盖族人仅知有宗族之利益,而无社会之利益也。况宗族之成见既深,则亲疏之分立,强弱之界竖,因此易于惹起自族间之仇视斗讼,酿成社会延绵不断之纠纷。”[37]作为地方父母官是深谙此道的,清代名幕汪辉祖曾经总结说:“事关田房坟墓,类须勘结。……不知疆界不清,每易酿成他故,如案图辨址,核计角麟弓口卷册名著者,或批断,或讯断,自能折服其心。不得已而批勘,必须为之速结……尤万万不宜临期更改。”[38]那么在该案中,地方官有时怎样看的呢?笔者将其引述如下: 

  “缴当思束装前往立明地界将志书内删除此条早完上件转思袁刘二姓巨而且悍互相争装潢动拥数千人称干比戈小则抢掠大则杀伤卑职曾为排难解纷彼此毫不相下以致讼经数年所以不容不再四踌躇潜为体认夫以绳经宕靖之狱囚勘复起争端是自卑职挑之难堪者此其一湖水傍城亲身巡查犹虑不侧设盗伺空虚无以捍患是尤卑职之所以难勘者此其二农忙伊迩俱有事于田畴一闻立界势必两族姻娅扶老携幼相率而观致荒农业是升职之所以惮于勘者此其三今奉檄催拟令据实详明伏祈俯垂都民枭悍情形且宪案如山谁敢断赏宽于农结之日卑职再集两族绅令曲为婉谕令其释然徐为勘界删志庶两姓免祜” 

  从中可见,地方官提出三点可能面临的困境:袁刘两姓族人巨而且悍,易“小则抢掠,大则杀伤”此其一;“亲身巡查犹虑不侧设盗伺空虚无以捍患”此其二;妨碍农事此其三。在清代,地方官对此类涉及大姓宗族间的纠纷都是非常的慎重的。特别是以农为本的社会环境下,“利农”都是地方官员首先须考虑的。《大清律例》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39]这才有了“宪案如山谁敢断赏宽于农结之日”。因此最后选择为“卑职再集两族绅令曲为婉谕令其释然徐为勘界删志庶两姓免祜”的折衷办法。 

  其二,志书的删除难免挂一漏万,更妥帖的方法何在?据谱中案卷记载: 

  “院道府县蒙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审断此山是袁非刘定案详院蒙院批刘贤秩谋占人坟徐孟深增改邑志俱应从重空拟志书不必留载一并县钉定地界删除志永断葛滕贫思人无远虑必有后患目今志板难行删除有前志书未经删除者徐孟深家藏六本又发百十余本卖在各姓散而难收刘姓已收千余本恐世远年洒刘人个心难测复籍伪志为争端后患不能永绝幸逢仁天泽及枯骨化洽千载哭乞金批刘人伪志永不为凭并抄录详文审语赏印照二后患难生死载恩不朽子孙顶祝靡涯矣激切上告” 

  在该案中,地方官洞悉刘氏族人的所作所为乃“冀为日后张本夫清议所在”,也明了经徐举人纂改之伪谱业已流传,全部收回已不现实。这才有了“金批刘人伪志永不为凭并抄录详文审语赏印照二后患难生死载恩不朽子孙顶祝靡涯矣激切上告”,也最终给袁氏族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如此周全,可谓用心良苦,奈何江西素有“好讼”之风。[40]即令父母官考虑周全,族人似乎感情上还是不能接受,才有了这场不了了之的闹剧来收尾! 

  “宪断已定卑职之所以不暇勘不遽勘者业已叠详在案复奉,严檄于本月初九前诣讼所袁明睦石夫备具当查刘姓蜂屯雍紧法不能绳恐多损伤因此单骑先行,踏明然后立石及登山周围清界墙以内乃刘住屋之其墙以外乃袁丈报之亩不俊立石而界上已划卑职当多方劝论指陈利害一时登山叫号喧哗者亦且感且激而尚有不闻职语者途遇前来持蛮鼓噪刘贤秩刘静等磕头哀告卒不能上袁明睦兄弟紧依职身职大恕睦等具得免祸刘众亦挽首而退”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刘贤秩刘静等磕头哀告卒不能上”。我们从上文知道,刘贤秩作为地方的士绅,争讼也是由其挑衅而起,为何于此有如此举动。其实这并不难理解,莫里斯·弗里德曼曾就类似案例解释道: 

  “我们看到这些处于关键地位的宗族成员,有些甚至是绅士,他们对国家的态度是矛盾的,他们能够缓和与抑制公开的冲突;他们能够调解以及使国家对他们社区所征收的税务和要求的赔偿变得温和;他们能够把官僚体系的荣誉带到社区,也能够使他们增强对这一体系的力量。分化的宗族不是独立存在的,不仅仅因为它是一个集中性政治组织的一部分,也因为官僚控制的实际的、潜在的力量被吸收进了社区。宗族绅士所代表的理念和权威会遭到抵制,但绅士又是普遍利益的来源。宗族直接指向国家的挑衅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消弱了宗族绅士;然而从另一种意义而言,这种行为增长了他们的力量,因为长期以来他们都在运用他们能够胜任的保护。”[41] 

  一方面,作为地方宗族的权威人物,他们需要处处为本族的生存谋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另一方面,国家“乡约化”治理结构所赋予给他们的权威又是带有相应的义务---与帝国合作共同维护帝国的稳定。 

  叙述至此,似乎板上钉钉。可也千万别低估了刘氏族人的韧性,虽然这也许注定是一败诉的结局! 

  乾隆五十七年,康乾盛世的末梢,距离康熙年间的诉讼已上百年矣!参加过的人们也都消逝,所剩的无非成为族人们的饭后谈资(且已经过无数回的“深加工”。)族人们都渴望发生点什么来刺激衰落的神经系统,以此来曾强宗族的凝聚力。[42] 

  在论述前,或许25年前(亦即乾隆三十二年)安徽一按察使的奏章,恰好为接下来的争讼已做好了脚注。乾隆三十二年 (1767年) 由安徽按察使陈辉祖奏定“凡民人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此建议为乾隆皇帝所采纳。[43] 

  然而,争讼还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争讼起因于“刘圣曲圣义等恃山坐屋后于乾隆五十七年强伐枯朽荫木一株怒挖复伐松苗数十余株激启两控”,乍看这无非一不起眼的民事纠纷而已,但延伸之则是关系到坟山产权的大事件,因此立即触动袁刘两大宗族敏感的神经。 

  且时过境迁,《大清律例》也发生了些许的变化。上文提到,《大清律例》针对“利农”而规定:农忙时节,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但是,乾隆二年(1737年)臬司阎熙尧曾上条奏:“州县自理词讼,务必分别事情轻重缓急,随时酌准,不得籍称农忙,盖置民瘼罔闻”。上述条奏亦被采纳。《大清律例》新增条例规定:在非放告期内,“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现涉争讼,清理稍迟,毕致有妨农务者,即令各州县亲赴该处,审断速结。总不得票拘至城,或致守候病农。”[44]因此,地方官自不敢怠慢这关系到自己前程的“细故”。 

  但接下来的争讼过程,比之以往也已经毫无新意!因时代久远,刘氏族人的后裔对于康熙年间的往事也自可能熟知,其宗谱也不可能真实叙述此等案情,甚至美化亦未可知,笔者都无从考据。但是以“伪谱”为争讼原因却毋庸置疑。案卷记载:“刘人仅以家谱呈验为凭谱载葬黄氏在屋后山并无阴婆墩字迹谱行住内补石氏行孝姑殁阴婆墩死胡名阴婆墩”。 

  历史跟刘氏族人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曾经的伪谱竟然重新登上了帝国的争讼舞台。 

  事件的结果,因刘氏族人仅有的那份伪谱凭证,还因康熙年间的“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批印照”与乾隆三十二年的那份奏章而大打折扣;而相比之,袁氏族人历代的“印照叠据议约册籍确凿载星炳”,据此最终以“刘圣峨强辩希非打嘴二十仗三十刘圣曲打嘴二十仗三十”的“宽免究嗣”收工!甚至连地方官都觉得难以理解:“批刘圣曲圣峨查尔祖上与袁姓控争数次有案可据尔何以并不查问明白亡行争占居以本县不能审断是非耶抑止以尔有确据含冠百十年今日可以翻前朝之案耶”。 

  这还没完,同样的行为于道光廿一年再次上演。“道光廿一年二月间刘崇学等复坐观亲托言防守盗贼在该山搭栅钉椿希图翻案争山取于袁姓祭扫之时率众出阴致相控讼”,诉讼的过程已不叙自明。倒是判语的裁定引起我们的注意:“此次混争本应究姑念袁姓坟山紧靠刘姓屋场后一场牲畜践踏以及器物堆积渣宰雍塞在需刘照看仅予薄责具即将所搭栅屋及所钉木椿同时拆毁嗣后仍归和好毋得再蹈前辙致千重究取具各遵”。 

  作为地方官,维持乡间的秩序才是其最终的目标,自然“息讼”成为首选。而且其对于这长达数百年的坟山争讼,定然进行了更深的思考:以儒家治国所信奉的“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的理念根深蒂固,而且历次的争讼也成为最好的注脚。“法律之儒家化”[45]使得“姑念袁姓坟山紧靠刘姓屋场后一场牲畜践踏以及器物堆积渣宰雍塞在需刘照看仅予薄责”具有十足的合理性。 

  至此,这起历经数百年的坟山纠纷终于落幕!至少在族谱记载中消失灭迹了。但是我们的疑问依然重重。诸如为什么刘氏族人屡败屡战、越挫越勇?国家对宗族纠纷到底持什么态度?风水争讼的根源何在?等等……这些疑团的分而析之,或许才是重点所在。 

  诚如吉尔兹所言之“另一种现象”:“就是很多的社会科学家开始从规律和实例,针对个案去阐述和解说的理想方式转向另一种方式,亦即不再考虑事实间的本然依属关系而更注重像例如菊花与剑之间的关系之类。”[46]或许这才是我们应努力之方向。笔者试图以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研究范式,对诸多的疑团加以解读并提出个人的观点,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1),为什么屡败屡战、越挫越勇? 

  从正德十六年间的“刘氏之先祖刘可庆将幼孩偷葬本山告经”至道光廿一年间“监生袁炯等与刘学崇控争坟山一案”,已历数百载。到底是什么精神食粮和动力机制,能够让刘氏宗族不厌其烦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踏上争讼这条不归路?  

  笔者认为: 

  其一,出于维系宗族一体的需要。在宗法社会,一个个富有张力的生存系统,在祠堂、谱牒、祖坟的维系下,不断地延续、再生。每个族人作为宗族的一个“分子”,都会在行为中自觉的考虑宗族的利益。“在同一区域内,以系谱观念为组织基础的宗族团体更具有内聚性及排他性的特征,容易为本家族的利益而与其他家族发生纷争(以宗族意识为价值取向)”.[47] 

  其二,基于争讼风险的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后进行的“理性”选择。按照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规定 ,围绕户婚、田土、钱债发生的纠纷均属于“词讼”,官员对于当事人较少加以刑罚,与之相对的是所谓“案件”,大多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犯罪之人必遭刑惩。[48]在上述争讼中,除了个别因“词讼”而转化为“案件”的特例外,对刘氏族人的判罚也都较轻。[49] 

  其三,因风水争讼兼具“宗族意识”、“功利色彩”与“风水观念”三重功能。一则,“乡土社会中与风水相关的一整套信仰与仪式,往往根植着人们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地域认同和身份认同,根植着他们对于区域(或社区)发展历史的深度的人文关切。”[50]二则,风水争讼的最终目标是坟山的归属。而“风水观念与人们的生存空间, 它作为一种生存边界或者资源, 具有‘挤出’效应, 械斗和纠纷因此而起, 大量的诉讼案件也与此相关。”[51]具体言之,第一,坟山不仅可以修建族墓,通常还遍植竹木 , 为族人提供了燃料和建房等的木材,因此也是重要财产。[52]第二,作为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明清田地山林的价格一直呈上涨的态势,因此,围绕田地、山林、陂塘和坟地为中心的民事纠纷与诉讼,也就相对较多。[53]三则,对“聚族而居,尤重先茔”的族人们来说,“阴人不妥,阳人不安”的筑墓观念深入骨髓。费成康教授在研究中国的加法族规时指出:“祖墓是宗族列祖列宗的墓地,被称为祖宗的‘藏形之所’”,“按照当时人们的观念,祖墓是合族‘木本水源’的所在,能否保护好祖墓,事关宗族的兴衰。要是祖墓遭到破坏,祖宗不能庇佑子孙,整个宗族就会大祸临头。”[54] 

  因此,一代代的刘氏族人才会前拥后继,乐此不疲!那么,我们不禁会问,作为统治者的国家就甘于听之任之?在频繁的争讼中,国家的态度如何? 

  (2)国家的态度---“平衡术”的纠纷解决机制。 

  数百年的争讼,族人的“好讼”之风没变,争讼策略没变,国家的治理模式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就促使我们反思大清帝国在乡村治理的方式,以及国家对民间争讼持何种态度?这种态度在司法系统又是怎样进行“表达”与“实践”的?[55] 

  从上述案例可知,其最终的目标无非为取得坟山的“所有权”。这本是一典型的“词讼”,但是最终都因两大宗族的械斗等行为而转化为“案件”的性质。笔者认为这并非是族人们一时冲动的“非理性”行为,而恰好体现出族人们的“诗性”智慧。而这都是因官方系统的满口仁义道德和息讼原则下所导致的。[56]为了引起官府的重视,才不得以采取这种“小事闹大”的策略。[57] 

  这里涉及到大环境的影响,在一个以儒家的德治为手段,以“礼”为核心而建构的完整系统中,遇到普通的民事纠纷时,则“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成为当然的首选。而这也正好为“乡绅”阶层发挥功能提供了一个舞台。[58]只有在“小事闹大”进入地方衙门,才可能使争讼之“标的物”获得合法性。如在坟山的归属上,事实上每次的判语都完成了对“所有权”的确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司法中并非没有民事权属的判定,只不过是没有“所有权”的称谓和通过较为隐蔽的方式变相的进行“产权”确认而已。[59]那么,出现这种“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原因何在?国家的真实态度是什么?笔者认为: 

  其一,出于与国家当时的法律意识形态保持一致。在以“意识形态”为主导的传统中国,法律的“工具性”特征,要求为意识形态让路。自汉代以来“独尊儒术”成为唯一的官方语境,法家在表达与实践中都受到压制。[60]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传统”下,国家的德治离开不了宗族社会的士绅和族长的参与,国家治理模式的“乡约化”使得宗族中的绅士在宗族组织中得以一席用武之地。导致“宗族组织不仅是一种社会组织,还代表了文化上的正统性,因为官府正是通过宗族这个中介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制”。[61]无独有偶,笔者在查阅族谱时发现,正是在充满宗族纠纷的族谱中,同时记载着的“袁氏条约”之中还不忘将“省争讼”列入。[62] 

  其二,这是国家纠纷解决的一种“平衡术”。从而达到兼顾“儒家传统”与“法律威严”双重效果的过度性阐述。这里借用法经济学有关法律规则的“过度性原理”分析,表述如下: 

  经济学理论和简单的观察均显示,法律规则几乎都是包含过度性的:从字面理解,它们禁止了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事实上并不想禁止的某些行为。鉴于人类预见力的局限和人类语言固有的模糊性,故将规则准确适用于意图禁止的行为需要高成本。立法机关试图对禁止的行为描述得越细致,漏洞就出现越多。若不折不扣地实施,包含过度的规则就可能产生非常高的社会成本。[63] 

  作为统治者,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对民事纠纷所采取的这种“似无还有”的过度性阐述,经过司法实践,也早已为地方官员所默认。[64]从中我们能看出,国家对民事纠纷解决所持的态度,可概括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以合情理法为裁量标准,以儒家意识形态为“表达”,以灵活适用为“实践”的“平衡术”纠纷解决机制。 

  “而作为国家政权的延伸体,士绅在宗族形成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倡立祠堂,族谱和公产,以儒家宗法伦理约束族群关系,建立宗族组织,以此缓解族群社会的紧张与矛盾。”[65] 

  在完成不了了之的清朝年间两大宗族的坟山争讼后,让我们将目光“移情”当代,通过进行历时态的考察,曾经宗族情结浓厚的族人们的后裔,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三),七房崇德公鏊支水利纠纷案(见附录二) 

  兴许是历史机缘,本案中的争讼双方依然是袁刘两性,只不过此时的刘姓已不是那屡败屡战的刘氏宗族,乃“一九七零年建多宝水库刘姓搬迁,七三年正式附我岭后为邻”的刘氏。 

  且在社会大背景的变化下,族人的“宗族意识”和“法意识”也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笔者以为更恰当的表述是袁刘两“社区”的争讼。[66] 

  争讼的起因为“刘姓为抢水灌田,周密组织全村劳力于三月十二日用十二马力柴油机抽水,德进时任我村生产队长,为确保秧苗,人畜饮水生活之必须,据理与对方力争,双方争执不下”。细心者发现,此时的村民的表述更注重德进的“生产队长”这一头衔。可见建国后的宗族观念具有明显意义上的衰退,而渗入的国家行政功能加强。 

  原本是一细小的民事纠纷,何以转化为刑事案件?酿成“双方发生械斗,晚上混斗人个有伤。刘某因治疗方法不当,入院第十一天后在县医院死亡”的悲剧收场,这是笔者关注的焦点。因此,针对具体案例,在“深描”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视角: 

  其一,作为承担部分行政功能的村民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缺乏解决村民团体纠纷的应急机制,其裁定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是导致村民转而求其次的自我解决方式。在争讼之初,双方所首选的调解机构即村委会,但是“大队党支部书记余荣朋裁定:今天不能抽水,谁抽了谁负责后果”却未能发挥应有的效果。这时,摆在袁姓村民中的精英分子面前的现实问题是:对于依靠这仅有水源耕种而求收成的紧迫性,迫使袁姓村民不可能等待村委会的调解,且刘姓村民违约在先,一场械斗在所难免了! 

  其二,因记入族谱时站在本族立场,这种经过“深加工”的片面之词自不可全信。笔者关注的并非事情的本然依属关系,而是通过“深描”方式挖掘双方的械斗深层根源,以及话语的表述方式。于袁姓村民来说,“刘姓不听大队书记的裁定,继续组织实施抽水。并扬狂言:就是要把塘抽干气焰十分嚣张,无奈之下,德进召集村人商议”的叙述文本,使自身的行为拥有十足的“合法性”和“道义支持”。另外,类似的言语还多次出现,诸如“周密组织”、“蓄意肇事,是可忍孰不可忍”、“首先出手,持进两尺长的竹烟管”、“ 欺压我村更为甚,抬尸入德进屋施威”等等。而归根结底,争夺水力资源的权属才是核心所在。因此,通过深描得出,案件的文本也呈现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其三,于本案而窥探村民的“法意识”才是研究者应有的“文化自觉”。从本案中可见,村民的“法意识”相对于祖先而言,并未表现出多大的进步。诸如“是可忍孰不可忍”、“ 由于当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对双方都施以法律制裁”即可见一斑。 

  在村民的法意识中,刘姓村民不听大队书记裁定,肇事在先;械斗中首先动手,错在对方;抬尸入屋施威,更是不合情理。故此,在叙述法院裁判时,才有“由于当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对双方都施以法律制裁”之言语。 

  其四,可就村民的“后续处理”探讨村民的宗族意识。本案中,因致人死亡而使“我村祖明入囹圄七载”,“德进被开除党籍”。无疑,他们因此而受到村民的敬重,这从言语的表述(“由于当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对双方都施以法律制裁”)和对祖明家人的援助(“七年中祖明家里人的生活由全村统一负担至其期满回家”)可知。 

  然而,“深描”不是目的,而从中探讨宗族的当代形态与变迁才为意义所在。这也是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研究范式之魅力所在(叙事不妨细致,但结论要看远)。 

  (1),当代宗族的生存状态 

  对当代宗族的生存状态研究,学者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当代宗族的瓦解程度认识不一。如王塑柏、陈意新认为:农村宗族在共和国前期没有被革命政权打碎,在改革中遭遇了历时性瓦解(农民经济自主,乡村选举,进城劳动等现代权利)开始了其“公民化”进程。使宗族在大量年轻人离乡后失去了后继力量,宗族与农民的血缘关系被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取代。[67]唐军则认为:宗族并没有在改革大潮中瓦解,只不过是更为隐蔽了,概括为“仪式性的消减与事件性的加强”。[68]而陈进国以建议的口吻言道:具有现代性,提倡代表“先进文化”的国家政权如何克服“非此即彼”的异文化思维,如何克服从属于自身的一推政治精英“有点相信而不大承认”的败俗之举,并走出因强权“解构”各类传统迷信或民间信仰而频繁引发冲突的尴尬,从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和,以重建或维持相对安静的乡土社会秩序,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严峻的文化战略问题。[69] 

  其二,在宗族对社会的影响上见解不同。大致可分为两派[70]:一派从现今许多地方的修谱修祠现象出发,视宗族为中性社会组织,对其功能做正负双重性质评价的研究。如梁茂春从风水的角度分析:“风水的内涵中包含了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宗族组织保护风水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环境保护意识(当然,家族组织不可能打着‘保护生态环境’这种现代旗帜,而是提出了保护‘龙脉’与‘风水’这个当时百姓能接受的理由)”。[71]另一派则视宗族为现实社会对立物,以负面评价为主的研究。如徐扬杰认为:家族势力以伤害龙脉,破坏风水为理由禁种某些经济作物,反对和破坏开矿、挖煤、烧砖、烧石灰,说明家族势力之破坏生产事业是多么蛮横和无理。[72] 

  笔者基于上述争讼的分析认为:农村宗族在经历建国后以马列主义为意识形态,以人民公社制度等政治活动的打压下,仍然对于族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族人的宗族意识并未发生多大的变化,宗族团体仍然是他们维系个人安全的首选。从历史学的眼光来看,水利纠纷中的械斗仍然与清朝年间坟山纠纷械斗具有共同特征,这就是将械斗作为解决族际纠纷以及加强宗族凝聚力的手段来使用。而真正令宗族发生动摇的是今天的“民工潮”,大量的年轻族人们的外出务工,导致村落里变的更加的寂静。[73]但是却远未达到“瓦解”的程度,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瓦解。[74]只要所维系的地缘与血缘根基没有改变。因为在外务工的族人在年前都会回家,许多的宗族活动都选在春节期间开展,且族人们兴趣盎然。[75]相比于传统的仪式的繁杂,当代宗族在仪式性上进行了大量的消减(除了祖宗祭奠,修谱修祠等这类不能再简化的基本仪式外),而真正证明宗族意识的存在,是在与他姓村落产生纠纷之时,那一刻族人的宗族团体观念得到苏醒。 

  (2),宗族的复兴与“法治”是否冲突 

  宗族的“复兴”之所以让国家机关感到忧虑,无非担心其阻碍法治的进程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那么,宗族的“复兴”到底复兴了什么?宗族纠纷在当代社会背景下还能否“兴风作浪”?笔者认为: 

  其一,时过境迁,国家也由传统的“官府-士绅”治理结构转变为政府治理,因此,宗族的“复兴”并非与国家争夺控制权,而主要是用于维系宗族情感和系谱记忆(如修谱修祠、祭祖联宗、组织乡俗活动等),为了“把根留住”。 钱杭认为:“归根结底,家谱的本质仍是生命之链的持续。只有家谱,能够让最卑微的草民得以在文献记载的历史中,留下曾经生存的印记”。“我们不能一方面承认你们的自主,另一方面又不承认他们的意识需求。”[76] 

  其二,“法治”的误读也是产生冲突的原因之一。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许多人简单的把“法治”理解为唯一途径。须知,“法治”不是包治百病的“万金油”,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应付复杂万分的中国社会。且在我国,司法系统的解决机制是建立在高成本的基础之上。而宗族的复兴,在一定的意义上恰好能为国家减轻不必要的负担,维护本族内的秩序与族人/村民的安全。另外,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规定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群众自治性基层组织。虽然在实践中许多都打上了乡镇一级政府意志的烙印,但“乡政村治”是趋势所在。而在宗族形态较强的长江流域及以南区域,基层自治在现实层面上离不了宗族的参与。 

  其三,因产生宗族械斗多是为利益之争,诸如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基本生活资料的稀缺等。而现今在经历了建国后的土地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等系列措施后,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山权也划分清晰(属于国家或村集体所有),无形中使纠纷产生的根源正在慢慢消逝。[77] 

  其四,认真对待以宗谱为载体的家法族规。笔者赞同费成康的观点:研究家法族规的历史作用,因结合这些规范中的条款与实施后的实际效果来作综合的分析。[78]如《袁氏宗谱》中的家法族规的“与时俱进”:删掉了人身惩罚性措施;为顺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新增的女子享有男子同样的入谱权利;为符合《婚姻继承法》而提倡女子传宗接代、继嗣继产等等。可见,为了顺应国家“法治”的大环境,宗族组织都自觉的对宗谱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以消除国家的后顾之忧,为族人的“宗族情结”谋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因此,国家在推行法治时,不仅应充分的利用宗族的资源,还有必要在发生宗族纠纷时,充分考虑当地的习俗。[79]如民国大法学家吴经熊针对民国民法典的制定曾言:“习惯为民间自然之产物,民间共同生活意志之所趋,其果无背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亦何由而不予采用。盖法规之条文有限,规定或有所未尽,援民间已成之习惯而为适用,不特法律趋社会化,抑足与事实经验上有丝丝入扣之妙。”[80] 

  

【注释】
本文标题借用于田涛:《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特予注明。
转引自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p374。
[1]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40-41。
[2]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 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滋贺秀三认为“家族生活那样的被认为与法相比不如说情谊更容易支配的领域里,更让人感到惊奇的,却是在人们的意识中清楚的确定着的,对每个人来说哪些是他被人所承认 的权利,并基于这些共有规范来使事务得到处理。因此,不用期待成文法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的刻在人们的意识中并活生生的发挥着作用的具有法的性质的论理”,称之为法意识,换言之也可称之为自然法。
[3]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 著 王海龙 张家瑄 译:《地方性知识----阐述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
吉尔兹认为“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
[4]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下卷p703。
“无可否认的是,在生存资源的竞争与分享中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乃是人类最坚韧的一种历史心性。因此人类总是试图通过编织一张文化的意义之网,以设定并强化自我的边界,进而根据生活场景的变换而有伸缩性地将‘非我族类’加以区分。”
[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7。
[6]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p319。 在本书中梁还说:“族姓之谱,六朝、唐极盛,宋后渐微,然此实重要史料之一。例如欲考族制组织法,欲考分时代个地方婚姻平均年龄,平均寿数,欲考父母两系遗传,欲考男女产生比例,欲考出生率与死亡率比较······等等无数问题,恐除族谱家谱外,更无他途可以得资料。”今人读来,不得不叹服其真知灼见,和感叹后无来者之苍凉。
[7]如老一辈社会学家潘光旦,将优生学和人才学引入宗族研究,所著《明清两代嘉兴望族》(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通过对嘉兴望族血系分图,血缘网络图,世泽流衍图的制作,统计出每个血系的世泽流衍到83世,嘉兴的望族平均能维持200余年,认为世家大族兴废盛衰的关键在于遗传、教育这些祖宗的力量以及移徙、婚姻、天寿的状况。
另外,钱穆在《现代中国学术论衡》(三联书店2001年版)中也言:“中国各省府县之地方志,实亦可当中国之社会史。正史较详政治,地方志较详社会。······今欲搜集地方社会史料,则方志其首选矣。”
此外,可参考吕思勉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收入吕著《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陶希圣《婚姻与家族》(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潘光旦《家谱与宗法》(《东方杂志》27卷21号);郎擎霄《中国南方械斗之原因及其组织》(《东方杂志》30卷19号)等。
[8] 转引自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载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另外,其以文学的叙述方式写的《金翼》(三联书店1999年版),也是关于宗族研究者的经典著作。
[9] 转引自王塑柏、陈意新:《 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期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0] 可参考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冯尔康等合著《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等。
[11] 其中专题研究涉及宗族经济(可参考傅衣凌的社会经济史派的一系列成果,以及关于族田的研究)、宗族法(可参考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以及族谱的研究。
区域研究主要围绕南中国的福建、广东、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等。如福建之郑振满、杨国祯、陈支平;广东之叶显恩、刘志伟、科大卫;安徽之唐力行;江西之梁洪生、许华安;江苏浙江等地之冯尔康、朱勇、钱杭等。
[12] 可参考张佩国:《多学科的中国乡村社会研究:革命、宗族与方法讨论》,载于《社会》2007年第2期。
[13] 这里“史观”与“史料”说法,乃为借用历史学家余英时对中国史学的归纳:“史料学派乃以史料之搜集、整理、考订与辨伪为史学的中心工作;史观学派乃以系统的观点解释中国史的全程为史学的中心任务。”详见余英时:《中国史学的现阶段:反省与展望---《史学评论》代发刊辞》(收入康乐、彭明辉 主编《史学方法与历史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14]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下卷p703
[15]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p43脚注部分。作者针对知识专业化背景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建构伟大理论的可行性提出质疑,并诗意的说:“我们-有限智慧的普通人-所有的努力其实早已烟消云散不留痕迹,偶尔亦成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笑料,至多不过是一片小小的树叶。”或许只有当社会科学研究者摆脱了“语不惊人死不休”的预设,以一颗悠然的心对西方一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报以会心一笑之时,“文化自觉”才成为可能!
[16] 这里的宗族信仰,笔者主要以其中之----祖先崇拜----为叙述重点。林济认为,宋代以后,因地方士大夫对宗族文化的再创造过程,族群由原来的鬼神之祭转化为祖先崇拜的内核。可参见林济:《长江流域的宗族与宗族生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p94-104。
[17] 之所以称为袁姓村落,是因这些散居各处的村落都为同姓同宗的单姓村。
[18] 见附录四中宗谱图片。
[19] 如二十一届编修谱例为:1,图(圣旨等);2,历代先祖像;3,序文(袁氏由来,以及从第一届至二十一届编修之序文);4,编委名单;5,诰封;6,诸公传;7,赞助名单;8,袁氏条约;9,籫缨录;10,大事记;11,分布图;12,村照;13,世居志;14,世传志;15,迁徙志;16,铜锅志;17,山图;18,百世派;19,世系图;20,老世系。
[20] 见《二十一届家谱序》,载于《袁氏宗谱》。
[21] 见《十八修谱序》。
[22] 见《重修东卢公墓志》。
[23] 这里的“双溪”即位于今都昌县徐埠镇。为都昌袁姓宗族的发源地。始祖彬公,号伯凤,生于宋高宗绍兴年间(公元1134年)。
[24] 见《袁氏宗谱》,因为地方编纂,未有出版。
[25] 见《都昌双溪支铜锅志》(载于《袁氏宗谱》)。
[26] 这里的“品官家庙”指“只要祖先是品官,族人建家庙式的祠堂就有了不容质疑的合法性”。
[27] 陈进国言道:“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祭远祖)常常是宗族势力为宣扬敬宗收族而做的一篇表面文章而已(当然也不排除有其他的利益想象)。更何况宗祧所追祭的远祖也是经过选择的,基本上是“始迁祖”或“始封祖”或有名望的先祖才入法眼,成为家族的观念不绝的一个代表。”(参见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下卷p608.),相对于大宗之祭(祭远祖)的,是“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祭近祖)。
[28] 从附录一可知,该案最早其实发生明正德年间。“正德年间两家曾经告理又复立有议约亦已相安多年矣”。因案卷有详细记载始于顺治三年,本文以此为起点加以分析。
[29] 直接从附录一引述的,将不再加注释。另因本文原本未加标点,笔者也照例引用,其中“□”乃因字迹无法辨认所做的打印处理。值的注意的是,在本届修谱中一改以往做法,改用电脑打印,所以其中也出现许多的笔误,但大体不妨碍文义的理解,特加予注明。
[30] 关于“世仇”论述,瞿同祖言道:“在家族为社会单位,个人完全隶属于家族的时代,复仇者的心目中不是说某甲杀了某乙,而是说某家某族对于我的家我的族有了伤害的行为,他在这种情况之下,于是抵抗复仇也成为全族的联合的责任,每一个族人为保护自己及其族人而战斗,他的族人,对于伤害乙族而引起乙族忿怒的肇祸者,是否不对,是不问的。常因此而演成家与家族、族与族间的大规模的械斗。”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p74。
[31] 据谱载,荫婆墩“亥山已向山环水秀虎踞龙盘······麟趾振振凤毛济济”。
[32]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98。
[33] 这一成例至今仍然保存,哪怕是同族间也不例外。兹引用谱载一迁坟协议为例:
高家舍,陶家岭两村迁坟协议
钦七四房邦利(锐公)四子天悦(浃公)之妻即廷喧、廷雍、廷靖、廷琦、廷棒、廷绍六公之祖批之墓,原葬如港湾村金莲山(又名秀才山)因鹤舍村至苏山乡(舍下村)公路扩修,袁母余祖批之墓需要迁移,经两村人商量决定于农历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将袁母余祖批之墓迁入高家舍村公鸡峦山厚葬。经后廷绍子孙只能标挂祭奠,不能插葬更不能享受廷雍之子孙的公鸡峦山林和一切所属权。
此协议见袁氏宗谱为据
当事人:高家舍:袁焱明、袁满生
陶家舍:袁德彦、袁德光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
注:当事人的签名都是手书入谱。
[34] 这就是诉讼策略中的“势”与“术”。
[35] 从中可见地方父母官熟知宗族乡俗之程度以及判案所依据的人间情理,远非“屈打成招”那样简单。
[36] 针对个别行政部门总爱用“一揽子”的解决办法以求一劳永逸,或许不无借鉴作用。这也是当今司法系统为什么出现“执法难”的原因之一。并非所有的事情简单化处理都能凑效,社会本身即是复杂万分,不容不深思之,熟虑之!
[37] 郎擎霄:《中国南方械斗之原因及其组织》,载于《东方杂志》30卷19号。
[38] 转引自张晋藩 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p427。
[39] 同上 ,p426。
[40] 史载朱元璋曾一再命令户部,向“好讼”之乡的江西、浙江等地发布榜文,斥责该地“多好争讼,不遵法度”。在浙江盛产“师爷”时,江西相应的成为“讼师”。参见 http://liubing1928d.spaces.live.com/blog/cns!7F143A2DA0082C7C!114.entry.
[41] [英] 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154-155。
[42] 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说:“有些械斗产生的仇恨延续了许多代。一次冲突之后,一方被打败的时候,在官府的公正官员和中间宗族的绅士的调解下,他们可能同意休战。但是,被打败的一方不会安宁的太久。小的争执又将再一次导致全面的冲突。”参见[英] 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134-135。
[43] 转引自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月号。
[44] 同[38],p426。
[4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附录部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p355-374。
[46]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 著王海龙,张家瑄 译:《地方性知识----阐述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p20。
[47]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20。
[48] 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月号。
[49] 如在乾隆五十八年,“刘圣峨强辩希非打嘴二十仗三十刘圣曲打嘴二十仗三十”;道光廿一年,“仅予薄责具即将所搭栅屋及所钉木椿同时拆毁嗣后仍归和好”。
[50]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94。
[51] 吴建新 衷海燕:《明清广东人的风水观:地方利益与社会纠纷》,载于《学术研究》2007年第2期。
[52] 据李伯重研究:“明清江南使用的燃料,主要有薪炭、芦苇、秸秆、和煤四大类。······大体上说,五金加工要用煤或被称为‘火墨’的硬木炭,而烧窑则用煤或柴或炭均可。······其他行业大致以 柴薪为主······窑业也是一个消耗燃料最多的工业部门,大体生产陶器130斤,需柴100斤。而烧砖1000块约需木柴1马车,烧石灰一吨至少需木柴4马车。”而“木炭”也需要由木材暗火焚烧而得。参见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
[53] 可参考卞利:《明代微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54] 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p86。
[55]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56] 民国法学家吴经熊曾针对中国传统中“息事宁人的人生观”言道:“道德家固然用不着奖励争讼,替许多律师来解决生计问题,但是将争讼的本身当作不道德的勾当,那是一桩非常危险的事情。争讼是社会上免不得的自然现象;一则用不着人们来鼓吹;二则也不是道德上的教训所能根本拔除的。既是不能拔除的,那么最便宜的方法是利用这个自然现象平心静气的来演出若干解决争讼的原则。法学的昌盛,法治精神的发达,都是以争讼为基础的。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皈依处。”参见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64-65。
[57] 徐忠明在解读清代一份民事调解记录时说:“既然衙门视婚姻、田土、钱债纠纷为细故 , 每每不予重视; 所以‘实话实说’的告状方式 , 似乎不能‘耸动’官府。据此 , 如何才能耸动官府 , 也就成了原告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而‘小事闹大’, 即是耸动官府的一种技巧。”参见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 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6 期 。本案中,在官袁继三就是“以七命为由”致使钦差提督学政“备将但擅动刀锋致伤七命亦非细故”而加以重视。
[58] 关于国家权力通过“乡族统治”而在场的论述, 傅衣凌将传统社会的控制系统概括为“公”与“私”两部分并说:“在公与私两大系统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中国社会所持有的‘乡绅’阶层。国家利用察举、荐举、科举、捐纳和捐输等社会流动渠道,把社会上的精英分子和有钱有势之人吸收到政权体系之中,授予官职、功名和各种荣誉,允许他们享有优免特权和一定的司法豁免权,这是‘乡绅’阶层产生和长期存在的直接原因。”参见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59] 在这点上,笔者同意黄宗智的观点:“清律并不使用‘所有权’之类的概念,而是就事论事地讨论对侵犯他人的财产或破坏合法的土地买卖的行为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清代法律关心的只是社会秩序,他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刑罚权威之外的产权观念。然而事实上许多诉讼当事人还是成功地通过法庭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p16。
[60] 瞿同祖就儒法之争认为:“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裕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而异其施的礼。”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p309。
[61] 杨方泉:《塘村纠纷---- 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p78。
[62] 袁氏条约包括:务孝弟、教读书、尚勤俭、严继嗣、重祖塚、端嫁娶、广生育、省争讼、戒赌博、戒学戏、辑图式、珍牒谱十二项。或许是在“重祖塚”与“省争讼”发生冲突时,族人凭“诗性智慧”进行了艰难的选择。更合理的解释是族谱也同样存在“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63] 转引自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247-248。
[64] ]张小也在对《刑案汇览》中一坟山争讼案例进行研究后得出:“对于地方官员来讲 , ‘词讼’与‘案件’之间的区别另有一番意义 ,‘词讼’可以‘自理’, 即按照习惯、情理来判断 , 而‘案件’则必须依据‘宪律’, 也就是需要援引律例。至于‘词讼’与‘案件’之间的分界 , 却仍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 可以由地方官员把握。”参见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月号。
[65] 杨方泉:《塘村纠纷---- 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p510。
[66] 这里笔者认同人类学家林耀华的观点:“今宗族乡村四字连用,乃采取血缘与地缘兼有的团体的意义,即社区的观念”。转引自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载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此外,李银河概括的“村落文化”亦值得参考。参见李银河:《论村落文化》,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因此,在对本案的叙述中,笔者将用“村民”概念代替“族人”概念。
[67] 王塑柏、陈意新:《 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期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68] 唐军:《仪式性的消减与事件性的加强-----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生长的理性化》,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69]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98。
[70] 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载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
[71] 梁茂春:《如何看待家族制度----与徐扬杰先生商榷》,载于《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 期。此外,还有关传友从“古代宗族对村落居宅及坟地周围的风水林、风水树都严加保护, 禁止砍伐, 如果肆意破坏则被视作大逆不道的行为”来分析宗谱家法对植树护林的正面影响。参见关传友:《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 17 卷第 4 辑。
[72] 徐扬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
[73]可参考梁坚、查昆岩、黄世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路径探析-----以江西省为例》,转载于《农业经济导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年第1期。文中言道:“江西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能完全依赖省内,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开辟省内、省外两个劳动力市场。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把江西建成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力输出基地,这一策略是完全正确的。”
[74] 在这里,笔者认为费成康低估了传统文化的延续韧性和族人的“乡愁”观念。费成康认为:“待到偏僻农村地区的经济都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当地的人们逐步改变生于此地、长于此地、死于此地、葬于此地的状况后,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宗族聚居状况将会得到改变,人们对宗族的依赖也会大大降低。到那时,传统的家法族规得以存在的基础就会彻底瓦解,而这些规范的自然消亡也就无可阻挡的了。”参见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p235-236。
[75] 而远非王塑柏、陈意新所言的“宗族瓦解的意义在于传统农村社会的毁灭。它让农民开始永久性的摆脱以血缘与地域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和观念,使农村的现代化有了真正的起点。农民对这一毁灭并不惋惜,至少在贫穷农村是如此。”参见王塑柏、陈意新:《 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期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76] 参见《“没谱”一代的寻根诉求》,载于《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1月31日。
[77] 笔者认为杨方泉对塘村纠纷的调查值得参考:“集体化时期,塘村的各个山冈打乱后重新分配,各个宗族的山坟所在山冈不一定分配归本村民所有,山坟的分布呈现‘插花状’。但不管村民的祖坟所在地属于哪一个生产队所有,山坟的祭拜都没有发生纠纷,村民们互相承认各自的坟山,对祖先的尊重引导村民自觉遵守各自对山坟的祭拜权。”见杨方泉:《塘村纠纷---- 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p98-99。
[78] 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p200。
[79] 苏力认为:“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10。
[80]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90-91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 《袁氏族谱》,地方编纂,2005年。
[2] 袁春总纂:《都昌袁姓志》,袁氏汇编小组出版2001年版。
[3]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5]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王海龙,张家瑄译:《地方性知识---阐述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9]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10]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 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 杨方泉:《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14] [英] 莫里斯·弗里德曼 著 刘晓春 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5] 林济:《长江流域的宗族与宗族生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6] 徐扬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
[17] 田涛:《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 康乐、彭明辉 主编:《史学方法与历史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19] 张晋藩 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二)论文类:
[1] 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载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
[2] 王塑柏、陈意新:《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期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3] 张佩国:《多学科的中国乡村社会研究:革命、宗族与方法讨论》,载于《社会》2007年第2期。
[4] 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月号。
[5] 吴建新衷海燕:《明清广东人的风水观: 地方利益与社会纠纷》,载于《学术研究》2007年第2期。
[6] 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
[7] 卞利:《明代微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8]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 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6 期 。
[9] 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0] 唐军:《仪式性的消减与事件性的加强---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生长的理性化》,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11] 梁茂春:《如何看待家族制度---与徐扬杰先生商榷》,载于《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12] 关传友:《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 17 卷第 4 辑。
[13] 梁坚、查昆岩、黄世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路径探析---以江西省为例》,转载于《农业经济导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年第1期。
[14] 郎擎霄:《中国南方械斗之原因及其组织》,载于《东方杂志》30卷19号。
[15]郭于华:《社会学的心智品质与洞察能力》,载于《社会学家茶座》2006年第1期。

被冷落的真实──袁氏宗谱记载的乡村纠纷研究(下)

三,结语 
  通过不厌其烦的叙述与分析,无非提供给另一种视角,即宗族的存在是深植于血浓于水的亲情网络,熟人社会的地缘网络而形成的。在历经了数百年的风雨行程后,每个族人/村民也都更加明白宗族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有了宗族组织,才使得他们建立起了牢固的身份认同,形成了“无需法律的秩序”。[81]难怪陈进国在完成福建的风水研究后发出这样的感叹:“现代人实在没有理由和资格,带着独断论的思维和‘上帝’的眼光,持续地对中国的古人和民众体察世界的智慧、情趣表现出思想的乃至批评的无端的骄傲,尽管民众的诗性智慧也充满着诡异和算计。”[82] 
  在这不了了之的最后,笔者借用社会学者郭于华的一段话,以此共勉: 
  “一个好的社会研究者,应该是最具社会学想象力的人——以充满智慧的心智品质承担解释,说明人类处境,启示人的觉醒的责任。正是此意义上,从事学术事业的内在冲动——人文关怀,社会责任,求知的好奇,破解谜题的乐趣将融为一体。记录普通生命的历程,书写未被书写的历史,改变以往仅从精英的角度对社会变革的关注和分析,从底层的视角,为沉默的大多数关注和破解社会转型,从事这些工作,我们需要良知和记忆,需要洞穿历史与现实的眼光,需要深沉的悲悯之心和浑厚的智慧。如此,才能从平凡琐细中构建出大气磅礴,从细语微言中挖掘出洪钟大吕,生产出有意义的知识,而不是在重大的社会问题面前沦为一个米尔斯所痛斥的‘打零工’的社会学者。”[83] 
  致谢: 
  论文完成之际,感谢我的导师王有强富有见地的建议和严谨的“把关”;感谢李磊同学,本文的一些观点和框架是在与其的交谈中获益良多,还有其无私的提供笔记本为我写作之用;感谢四年来朝夕相处的同窗好友和关注本文写作的幕后者;感谢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的陈进国博士,其对论文修改提出的意见和本文写作所提供的书目,开阔了笔者的视野;但是本文最终是献给我的家人和生于斯、长于斯的家乡,正是那里的土地和甘泉养育了我,这段被冷落的真实也将时刻提醒我,我的根在那!   

附录
 
  附录一:祖坟山纠纷 
  袁氏祖坟山宗卷(一) 
  抄缘荫婆墩顺治三年 招案 
  本府太老爷聂 招详 
  钦差提督学政江西按察司副使张台下一问得一名刘泌道年五十岁南康府都昌县民牧招刘泌道与在官刘如幼及抗不到官本县生员刘如佐俱是一家叔侄与在官袁继三等住相邻近两姓世结为亲如佐枉人黉宫不合不守卧碑时适改革倡乱曲乡继三等通族原有祖坟一堆通前撤后计载一十四亩叫名荫婆墩座落刘泌道屋后其址边界继二等之祖原葬有始祖妣罗氏在本山之后续葬石氏坟墓在上墙内系泌道屋基外系袁继三坟山向有旧墙界止明白立有碑铭蓄禁乔木子孙世守每年春秋醮祭正德年间刘姓贪图风水词经 道府审明有议约印召存证向各照分管业无异至顺治元年三月内时值表明袁姓通族子孙袁继三等办席临山祭扫祖坟却见墓台卸塌用功修砌泌道等伊坟山逼扣已屋有碍地胍欲乘机混争墙外馀地不思业经数百余年不合辄听刘如佐从中唆使伏其主谋竟尔纠集族众如幼等多人逞凶斗争占山场欧伤不在官袁国盛国姣有孚等并将不在官袁承祖拿足归家不放当继三等抱忿情激具状告赴本府署印通叛聂处提质拒捕不出随以兵变因而案*未结以致继三毕忿努占山受欧未雪心怀不甘备将杀占事情具状於顺治三年五月二十日赴提学道张台下接临本府告谁蒙批仰南康府免报蒙胧府转行本县提质去一当如佐入府应考就便带质在官歇家袁复领出好如佐自合听理为是不合私自逃回又票行该学严催玩违不出着令原保袁复领票拘唤如佐不合竟交将复软禁私家上狱有在官家属四仔县呈回报差人严拿蛮肄拒捕负隅乡居谣言狂歼举动乘张有千悖逆玷污学宫止获泌道与如幼二犯到府袁姓能族公呈有在官生员有临等连名将险谋越占杀合拒捕欧差事继三将七命蔽冤事严行究治如佐方放保入归家以抗官杀保事继三又以法究主谋抄杀通剿乱靖地事各投拆在卷 宪件难容人霸蒙府催拘泌道如幼与继三有临袁复及干证陈旺蔡英伍梅一干前来鞠问继三执出刊刻族谱并正德年间议约殊照递呈府阅细询泌道并无片纸个字存据吐称只历袁姓清明时节修砌墓坛泌道误听如佐主使混争墙外馀地并无别情如佐见今改易世变布散狂言惑众负虎乡曲族大人繁不服勾摄勾摄是实 
  本府逐一研讯前情明白 
  审得泌道与袁继三山居接邻亦世有瓜葛这谊者也继三族众之祖山名曰荫婆墩而刘族之居即与之相连植墙为界墙之内为刘姓屋墙之外为袁家山封树宛然立石凿据自元迄今祖歼累累未有侵凌也即正德年间两家曾经告理又复立有议约亦已相安多年矣去年三月继三族众因清明修整坟台泌道谓其侵越遂集多人兢千致有损伤而去另刘如佐实际为主使业已控前署府寻值兵变原案遂尔*封是适会宪台按临继三之风夙憾未伸复行控呈差役行拘仅仅泌道如幼二犯当官耳雨相质审继三谱契约照昭然而泌道无片纸足凭也其为袁氏祖业固有不辨自明矣惟是二家所争还坟垣起尺即其所告格伤多人义幸保全无恙惟如佐者原不难一出对薄以听处分乃差役行拘则负隅抗拒保刻往唤则销禁土狱而且言语狂舛举动悖逆殊足骇人听闻如此败类荡检之徒似不宜复厕之黉序中为宫墙之玷矣除将刘泌道如幼重杖示惩外其未到生员刘如佐伏侯批夺另行提结将泌道等取问罪犯 
  一议得刘泌道如幼所犯俱合依不应得为而之事理重者律各杖八十有 
  大诰减等各杖七十审俱有照例纳米赎罪与告实袁继三供明陈旺等俱侯招详九示遵照追赎完日发落赛家肆业 
  一议照出陈旺等名纸刘泌道如幼各民纸银一钱各罪米银三两五钱袁继复各照纸银二袁有临官纸银二钱 
  追贮库听侯解留 
  一招称袁继三等祖坟山刘泌道基层各照旧以墙为界管业在后二家不许混争其生员刘如佐抗未出官伏侯批夺另结馀无照 
  顺治三年七月 日详奉 
  钦差提督学政江西按察司副使老爷张批 
  本府清军馆陈军招详 
  钦命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 下 
  一问得一名刘泌道年五十岁南康府都昌县民状招刘泌道与在官袁继三住居相近向联姻亲元朝年间继三祖手将祖妣罗氏石吴氏葬在本县地名塘西阴婆墩近刘泌道屋后砌墙为界有碑志可据至明朝洪武初年继三祖手复将本山抄报四亩纳税管业无异顺治二年三月内继三目击坟前被刘姓改水移桥竖墙越界继三遂与族户袁有承祖威等前来坟所修砌祭扫泌道等就不合肆行阴当以致彼此互相角口泌彼时视其人少又不合率在官如壮如幼辈都持器械伤及国盛国有孚抢匿于家有夙明正负伤逃归致今继三随告本府委詹照磨去一都勘袁明正国盛国蛟被枪伤回报本府泌道随捏士兵抄杀诉抵蒙会又委王大使踏勘果否划洗碎屋情由旋据本官归称目击屋宇完固并无划洗耳恭听情弊泌道又不宜不自悔过恃姓千烟乘乱逞蛮屡提拒捕以致继三再告兵巡仍玩不出继三愈加抱忿不甘本年六月廿四日军门金 经临南康就以七命为由备将但擅动刀锋致伤七命亦非细故仰陈同知从公讯审究解继三以颁布恩电阅始未文卷法斩谋占杀命事赴馆投到蒙严行该到催提一载泌道又不合恃强任意屡抗迭拘畏质竟不出时二府陈 清察宪法规定件尤恐霸延再着捕快前去该者设法密擒泌道与如幼等到官袁继三将杀占捏抵法究生死事泌道迹将原情势诬以杜讼端事各情投诉在卷蒙捕严拘一干有名犯证俱前来审问继三手执明朝正德十六年间刘氏之先有刘可庆将幼孩偷葬本山告经 道 府断迁印照议约袁氏历代家谱并万历九年丈量差薄当堂递察明再讯泌道吐称系彼屋后祖山相连言语吱唔且无谊契遗单可凭蒙木馆陈爷逐一研鞫前情是实 
  审得刘泌道之与袁继三比闾亦世戚也*起坟山祸结戈矛旧年三月内继三修砌祭扫与泌道构争告经前府案尖隔年继三之气未伸故于云夏镇台遇临之时有云望解悬之控批行卑职正欲讯执而平之催牍盈箱行勾如织阂以报泌道之影也近始奉宪严提到官细鞫继三之祖山名曰荫婆墩植墙为界距泌道屋不数武自迄今树累累碑石尚存刻谱以墙外为袁氏之山墙内为之毋论墙界难撒即使袁祖占据而庵有之亦已年历数百朝易三代岂其子孙不认为世守之业也况泌道之词屡诘屡遁无片纸足凭哉所可异者继三之兄大谟谓其侄承祖被杀迷尸词中添告七命原情势诬之诉亦非无因故国盛国蛟之被伤经验在卷又不可以虚捏论要亦泌道 人为也与如壮如幼之佐焰并当伏儆山屋俱照原墙界管馀未至官免再提据旧按委官报称袁承祖生死未得着落似悬将泌道等取问罪犯 
  一议得刘泌道如壮如幼所犯俱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各仗八十有 
  大诰减等各仗七十俱系民有力照例纲使用权赎罪其供明袁大谟告实继三等俱候详允解留遵照追赎完日发落 
  一照出袁大谟供明免纸王立陈旺蔡英袁懋忠各民纸银一钱告实继三纸银二钱刘泌道如壮如幼各纸银二钱又各赎罪米银三两五钱俱追贮库橐发买各备帐听候解留取库妆缴 
  一招断本山继三以墙外为界泌道以墙内为界在后各照业二不许越界侵犯杜争端馀无照 
  顺治三年七月 日详 
  钦命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 
  计开执照一纸 
  告执照犯人袁继三生员袁有临等为乞赏印照永杜后祸事朝廷版籍为证民间印信足凭贫有祖山一只通前辙后名曰荫婆墩自元葬祖妣罗氏自明叠葬祖妣石氏昊氏在山前后东至刘可庆屋墙为界西南迄北俱至庆田为界洪武初年抄报计山四亩后万历八年奉丈加山共计一十四亩纳粮发差植树护荫管业无异冤山坐落可庆屋后正德十六年可庆涎谋贫山风水偷葬幼孩贫祖告经道府蒙经府审明给印照写立议约存证后可庆子孙消败将基转卖与伊族刘金枢立庄讵枢裔刘泌道如壮如幼等听备痒刘如佐主使乘今改革恃族人繁改水路滋害风水强谋祖山疆界杀伤七命告经臬司 巡道 抗提莫制又控 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 蒙批 
  军馆陈 审结再控 
  学道张 颁布送 太爷台下昨蒙审明犹恐刘孽祸下旋踵细民有口难分辩理合抄录审语告乞赏给印照以为日批准给印照 
  南康 顺治三年七月日奉 府 印 
  (二) 
  康熙二十八年抄录荫婆墩看语 执照 
  县主康老爷看得袁刘徐三姓族繁姻联世戚已非一日矣癸亥年前令曾奉文修志遴委春元徐孟深篡辑旧章原任公安县令袁杰持稿以荫婆墩嘱载入志刘贤秩随后并书此袁氏贿谋之控由是来也卑职单骑亲勘此山坐扣刘屋登报十四亩丈六亩七分厘质审之下袁姓自明迄今万历印照批载甚悉皆谓墙以内刘之屋墙以外袁之山刘人坚以伪照昭为词经分争不一徐孟深亦谓虚礼载志并书袁刘燃初不知有今日之葛藤而甘为认遇及细阅前献则为袁氏之山凿凿有据而刘生又谓后树内为伊祖尹黄氏合墓为词呶呶不甘衿 狡辩碍难研审恐羁 宪法规定件相应并解部院太老爷安 
  批袁刘二族互争坟山前既有从断案印照自司析衷而定且袁杰供称志底原载袁氏祖妣后见志内将氏字改为刘字字书轻细等语只须志书一检即明乃该县亲自勘验之事不能剖断复解本都院查审不合仰速虚公定议别详夺缴 
  饶州朱道老爷 秦巡府宋 批审祥看语 
  看得江西风俗事尚堪舆锢疾相蒙最多冢讼未有各冢共冢互妣其妣如袁刘两姓之混纠者也按袁刘两姓俱为都邑旧族地名荫婆墩者前后有坟二处袁隆曰此先世之邱垅民维刘亦曰有先人之邱垅在焉两姓互持于顺治初年扮讼一次嗣经丈量已有定论康熙二十二年奉文修志袁姓有原任公安县令名杰者致稿于萧笔之举人徐孟深属其篡入荫婆墩一条俱载袁氏祖妣之墓为刘姓者使果确认为伊族之墓便当明目伥胆告诸通邑非改正为刘即划去此段而后即安默无一言旋踵袁氏之后私嘱孟深篡氏字为刘字暗藏袁字之下冀为日后张本夫清议所在而作如此举动刘姓未免心劳而计拙矣已而袁杰立控刘始迫而有言质审之际袁姓呼天抢地悲不自胜刘亦从而置辩事越数百馀载世远年洒凭何论断查此案衅起修志郎从志中所载折之可乎据称前矛后树在袁所载葬有罗氏石氏吴氏三穴皆妇人故得表为袁氏祖妣之墓刘难称有黄氏石氏又有伊祖尹三在焉律以女统乎男卑尊继之义胡然而亦以祖妣之墓概之也纵照刘供石系袁母再醮於刘故得冠以袁刘二字无论母出兴与庙绝有明文而一文两夫双只姓串列曾否果有此例抑贤子孙当如是向乎刘氏扪心自问其何以自解况袁历有执照印文炳存尤为确孟深翻覆其手迹可疑但在案皆绅袍祈士未便擅议谨据未道蠡测所及并录口供备呈伏乞 
  宪台电察始未片言定案则枯骨亦戴深恩而锢谷皆知革面矣部院大老爷宋 批 
  仰即执照确断妥议详夺勿得瞻情面致存葛藤缴饶州朱道老爷覆审看语 
  看得袁刘两造争坟一案若从刘贤秩所称后坟为尹三黄氏之墓而论则孙媳不应掩其祖考而男子岂统于妇人列据前坟之石氏为袁妇改醮而言则袁刘无合传之理故夫无两配亡条前详已据改志亡悖谬定此案之是非业蒙 
  宪台犀照批定执法断定道捺情度理细释前详情节已无剩义即覆讯时据刘贤秩狡以洗坟为词夫以数百年枯冢若果魂魄有知岂不自爱其骸骨为孝子慈孙者不知宜何痛护乃敢轻言断削观其执之愈力愈知其欲荫祸于袁而坟非其祖矣再查原案有线署道奉前 
  宪批审曾行县查覆荫婆登报一十四亩实丈六亩七分六厘历为袁姓办粮除袁山实丈之外更无剩丈余山刘贤秩所称办粮二亩五分并无佐证则此坟是袁非刘无容旁滋疑窦矣刘贤秩谋占人坟徐孟深曾改志书均应从重究凝但事犯在 
  恩赦以前其应否免议 洪恩出自 
  宪台非本道所敢擅便也其志书应否留载此条改正袁氏并行该县定袁界以斩葛滕统侯 
  宪台飨批遵行等因呈详去后奉批前因合就檄行为此仰府官吏即便遵照院,批事理应即檄行都昌县将袁明睦等阴婆墩坟山立明地界永断葛滕其志书亦并飨行该县删除具文呈报本道以凭转缴立案毋得犀违烦催未便道老爷行县票前去合就檄行为此仰便遵照院批事理速将袁明睦等阴婆墩坟山星即立明地界永葛滕其志书该县仍行删除一并具方呈报文道以凭转缴立案毋得犀违取究未便署印县主王老爷详文因到升职职前奉 
  宪缴当思束装前往立明地界将志书内删除此条早完上件转思袁刘二姓巨而且悍互相争装潢动拥数千人称干比戈小则抢掠大则杀伤卑职曾为排难解纷彼此毫不相下以致讼经数年所以不容不再四踌躇潜为体认夫以绳经宕靖之狱囚勘复起争端是自卑职挑之难堪者此其一湖水傍城亲身巡查犹虑不侧设盗伺空虚无以捍患是尤卑职之所以难勘者此其二农忙伊迩俱有事于田畴一闻立界势必两族姻娅扶老携幼相率而观致荒农业是升职之所以惮于勘者此其三今奉檄催拟令据实详明伏祈俯垂都民枭悍情形且宪案如山谁敢断赏宽于农结之日卑职再集两族绅令曲为婉谕令其释然徐为勘界删志庶两姓免祜皆 
  宪台抚恤之良法矣卑职目切实非敢意说统祈电阅俯久所请为此合备间由具申,县主王老爷看语看得南康府都昌县为鬼哭人冤万古奇惨事,奉江西按察使司分巡饶南九道佥事朱,宪牌内开案奉巡府都察院,宗案据该县详缴袁刘二姓所争阴婆墩坟山志书删除立明地界农忙似可少缓缘由到道据此就经前署道批志书既经删除仰俟立明地界永断葛滕无非为民息讼至意延今半载节交严案何日得结该县直视止上行为故纸矣本应提空经承承再严催为此仰县官吏查照院批叠催事理即将吉明睦等阴蔢墩坟山星速立明地界永断葛滕具文报道立等转报等,因奉此卑职就径于本月初九日单骑前往该都公所唤集两造户长预递无许操戈甘结在案彼即登山踏界去一就该署县事本县县丞王纬臣查香得阴婆墩是袁非刘。宪断已定卑职之所以不暇勘不遽勘者业已叠详在案复奉,严檄于本月初九前诣讼所袁明睦石夫备具当查刘姓蜂屯雍紧法不能绳恐多损伤因此单骑先行,踏明然后立石及登山周围清界墙以内乃刘住屋,之其墙以外乃袁丈报之亩不俊立石而界上已划卑职当多方劝论指陈利害一时登山叫号喧哗者亦且感且激而尚有不闻职语者途遇前来持蛮鼓噪刘贤秩刘静等磕头哀告卒不能上袁明睦兄弟紧依职身职大恕睦等具得免祸刘众亦挽首而退但界址有墙有堪形势分明委无挽扎洵如宪断后职离山三里许又据生员袁良彦等具禀报刘擒袁姓二名随查释放事关 
  宪委已经清界理合详明至刘众悍习乡宪无知应否邀恩免究赏准结案又在 
  宪台之洪思矣绿奉,院批事理卑职未敢擅便理合备由具申仗气召详施行须至册书者 
  告执照人袁明睦袁有深为乞恩赏执照永杜后患事贫祖山阴婆墩后葬祖妣罗氏前葬祖妣石氏吴氏墙内为刘之屋墙外为袁之山历有执照印文世守无异祸因癸亥年修志凡属山川邱墓俱已悉载无遗贫等循例将祖山阴婆墩载入志书袁氏祖之墓冤遭凭恶刘贤秩与奸举徐孟深有亲私相贿赂划氏字裁刘字蓦书袁刘祖妣异日后占山张本贫控,院道府县蒙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审断此山是袁非刘定案详院蒙院批刘贤秩谋占人坟徐孟深增改邑志俱应从重空拟志书不必留载一并县钉定地界删除志永断葛滕贫思人无远虑必有后患目今志板难行删除有前志书未经删除者徐孟深家藏六本又发百十余本卖在各姓散而难收刘姓已收千余本恐世远年洒刘人个心难测复籍伪志为争端后患不能永绝幸逢仁天泽及枯骨化洽千载哭乞金批刘人伪志永不为凭并抄录详文审语赏印照二后患难生死载恩不朽子孙顶祝靡涯矣激切上告 
  县批立明地界删除志书俱已奉 
  康熙二十六年五月 
  (三) 
  宪批定有前志阴婆墩下所书刘字者悉属伪志在刘人不得籍伪志复起争端仰袁姓照宪案营业此照阴婆墩袁姓祖妣之葬地也自无迄今世守无异难与刘曾兴三讼而屡结印照均系断明是袁非刘铁案叠据不但立明地界并康熙年间所修县志具有改袁氏为袁刘者亦已奉 
  宪删除矣乃至今刘圣曲圣义等恃山坐屋后于乾隆五十七年强伐枯朽荫木一株怒挖复伐松苗数十余株激启两控在案蒙县主方据实审讯县袁有叠召存证刘无只字足凭即将刘重责复给袁姓执照三张兹当重修家谱妥将审语断语刊载谱首以示不朽云 
  袁刘两姓争山一案刘人仅以家谱呈验为凭谱载葬黄氏在屋后山并无阴婆墩字迹谱行住内补石氏行孝姑殁阴婆墩死胡名阴婆墩 县主方诘问袁姓自元至正德年间葬罗氏地名已斗阴岂逆知后数十年石氏孝姑阴死预名阴婆墩乎决无是况私载家谱亦不足凭徒任口说全无片纸字迹足据遂能古人之山乎况袁姓印照叠据议约册籍确凿载星炳则此山此坟委系是非刘无疑刘圣峨强辩希非打嘴二十仗三十刘圣曲打嘴二十仗三十取具遵依允服嗣后不许混争山砍伐柴斩树木永存结案以断葛滕五月十二日方县主审结牌批 
  批刘圣曲圣峨查尔祖上与袁姓控争数次有案可据尔何以并不查问明白亡行争占居以本县不能审断是非耶抑止以尔有确据含冠百十年今日可以翻前朝之案耶乃堂讯之下毫无确据本应枷示以警刁风姑念无知从宽免究嗣后如敢再犯定行重惩不饶 
  特调都昌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方 
  审勘得贡生袁启有与刘圣曲圣娥等控掐阴婆墩坟山一案查阅再造确据袁启有继三于顺治九年经都昌县批给印照为凭康熙廿八年又有袁明睦有深抄录详文审语批给印照为凭墙以内刘之屋墙以外袁之山立明地界删除志书俱已奉 
  宪批定刘人不得籍伪志复起争墙批语严明印照确凿本县便道往勘墙以刘之屋墙以外袁之山上有坟二冢后棺独穴前冢两棺共穴查与袁氏宗谱互葬无异系袁姓祖妣之墓与前案勘审相同乃刘圣曲圣峨毫无确据恃其坐屋后始而侵伐阴本继而冒冢外山不法殊薄责以敬刁风坟山冢场仍归袁姓菅业取具两造遵依甘结存案此判 
  乾隆五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县主方大堂审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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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先祖墓志案语之四 
  审看得监生袁炯等与刘学崇控争坟山一案绿袁姓自坟山一嶂名曰阴婆墩葬有祖坟坐落刘姓屋后自明以至国朝屡次控争俱经谳断墙以内刘之屋墙以外袁之山并有给发印照为据数十年来相安无异道光廿一年二月间刘崇学等复坐观亲托言防守盗贼在该山搭栅钉椿希图翻案争山取于袁姓祭扫之时率众出阴致相控讼兹经集讯得悉前情质这户证人等佥哄该山委系是袁姓已业刘姓实属亡争等语并据袁姓当堂呈验历次印照方粘抄相等实属夷案无可更易应仍照原断墙以内刘之屋墙以外袁之山本刘姓人等毋得再生妄想此次混争本应究姑念袁姓坟山紧靠刘姓屋场后一场牲畜践踏以及器物堆积渣宰雍塞在需刘照看仅予薄责具即将所搭栅屋及所钉木椿同时拆毁嗣后仍归和好毋得再蹈前辙致千重究取具各遵结完案此判 
  台下遵结民人刘学荣校文校颖学菅等今当太爷台前实结得民与袁姓互控一案恩沐 说明民村屋背袁姓祖山今春民等所钉木椿所搭之栅厂即行拆毁墙内系民之屋宇墙外系袁姓祖山沐 
  恩讯明袁姓祭扫永远不敢阴翼愿具遵结是实 
  道光廿一年五月初二日 具结 堂谕将校文打嘴二十管押候将栅厂折毁木椿拨讫再行释放 
  台下原告具遵监生袁宗易生员袁恭即得让生员绍稼童生绍洪抱告坤元即绍义德茂即成为 今当太父师台前实结生等与刘姓互控一案沐恩说明刘村屋背后系生祖山今春刘姓所钉木椿所搭之栅厂即行拆毁墙内刘人之屋宇墙外系袁姓祖山沐 
  恩讯明生姓祭扫永远不敢阻异愿具遵结是实 
  道光廿一年五月初二日 具 
  都昌县正堂曹 
  附录二:七房崇德公鏊支大事记 
  七房崇德公鏊支裔孙现居多宝乡浮山之南。一九七零年建多宝水库刘姓搬迁,七三年正式附我岭后为邻。一九七六年春旱,我村门口塘水未没浅滩,只三个潭有水。刘姓为抢水灌田,周密组织全村劳力于三月十二日用十二马力柴油机抽水,德进时任我村生产队长,为确保秧苗,人畜饮水生活之必须,据理与对方力争,双方争执不下,下午双方代表到大队要求干部解决问题。大队党支部书记余荣朋裁定:今天不能抽水,谁抽了谁负责后果。从大队回来后,刘姓不听大队书记的裁定,继续组织实施抽水。并扬狂言:就是要把塘抽干气焰十分嚣张,无奈之下,德进召集村人商议,村人纷言:是刘姓不顾后果蓄意肇事,是可忍孰不可忍。晚上八点左右德进带人阻其抽水。刘遗北首先出手,持进两尺长的竹烟管将德进头打破,双方发生械斗,晚上混斗人个有伤。刘某因治疗方法不当,入院第十一天后在县医院死亡。这时刘姓串联本族欺压我村更为甚,抬尸入德进屋施威。由于当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对双方都施以法律制裁。刘遗北判刑三年,我村祖明入囹圄七载。德进被开除党籍。经济上双方均等赔偿死亡家属。而我村未通知本族。但本房各村在经济上紧急相助,得以解燃眉之急。七年中祖明家里人的生活由全村统一负担至其期满回家。 
  从此以后,门口塘凡农田灌溉,无论本村他姓只能用人力车水,不能使用其他工具。为敬告后代,特立此照,以传万世!是为之记! 
  鏊支裔孙 
  德月谨识 
  公元二零零五年 
  附录三:都昌袁氏宗谱大事记一览(清以前的大事记载于袁氏老谱,笔者未曾取得) 
  1, 抄録阴婆墩案(顺治三年---道光二十一年) 
  2, 蔡琥堰摄讼叙案(乾隆十九年) 
  3, 铃公坟山案(嘉庆二十三年) 
  4, 寻山屋后叠案(雍正十一年----乾隆四十一年) 
  5, 四房继 公鹧鸪岭议字(道光十六年) 
  6, 鹅落山案(乾隆三十三年—嘉庆十六年)三房鏆公金山寺前茶园嘴序案(嘉庆元年) 
  7, 三房攀公坟山案(乾隆二十九年) 
  8, 五房泙公所买水泡墩叫坟头案(乾隆三十三年) 
  9, 六房铃公嗣孙猫儿墩案(雍正八年) 
  10,七房沙怦山序案(乾隆十年) 
  11,十房珏公孟清围叠讼情由(乾隆二十三年) 
  12,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确认港基所有权案(民国二十七年) 
  13,七房崇德进鏊支大事记(2005年) 
  14,高家舍,陶家岭两村迁坟协议(2005年10月2日) 
  附录四:村落与宗谱图片 





  (注:袁氏宗谱封面)
【注释】
[81] 根据笔者在乡村的亲身经历,本村族人/村民因个人原因触犯刑律的,闻所未闻。在族人/村民眼中,因个人原因争讼,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
[82]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702-703。
[83] 郭于华:《社会学的心智品质与洞察能力》,载于《社会学家茶座》2006年第1期。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 《袁氏族谱》,地方编纂,2005年。
[2] 袁春总纂:《都昌袁姓志》,袁氏汇编小组出版2001年版。
[3] 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5]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王海龙,张家瑄译:《地方性知识---阐述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9]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10]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 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 杨方泉:《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14] [英] 莫里斯·弗里德曼 著 刘晓春 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5] 林济:《长江流域的宗族与宗族生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6] 徐扬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
[17] 田涛:《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 康乐、彭明辉 主编:《史学方法与历史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19] 张晋藩 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二)论文类:
[1] 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载于《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
[2] 王塑柏、陈意新:《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期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3] 张佩国:《多学科的中国乡村社会研究:革命、宗族与方法讨论》,载于《社会》2007年第2期。
[4] 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月号。
[5] 吴建新衷海燕:《明清广东人的风水观: 地方利益与社会纠纷》,载于《学术研究》2007年第2期。
[6] 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
[7] 卞利:《明代微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8]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 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6 期 。
[9] 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0] 唐军:《仪式性的消减与事件性的加强---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生长的理性化》,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11] 梁茂春:《如何看待家族制度---与徐扬杰先生商榷》,载于《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12] 关传友:《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 17 卷第 4 辑。
[13] 梁坚、查昆岩、黄世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路径探析---以江西省为例》,转载于《农业经济导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年第1期。
[14] 郎擎霄:《中国南方械斗之原因及其组织》,载于《东方杂志》30卷19号。
[15]郭于华:《社会学的心智品质与洞察能力》,载于《社会学家茶座》2006年第1期。
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qitalw/2010091064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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