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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隆兴镇明儒溪长官司长官袁纲祠堂收款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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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刚 发表于 2018-8-26 23: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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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隆兴镇明儒溪长官司长官袁纲祠堂
收款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明儒溪长官司长官袁纲祠堂(以下简称祠堂)收款票据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祠堂恢复重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本办法所指的票据,指向出(捐)资人提供的收款收据。
    第三条 收款人和各分支族长向祠堂财务组申请并领购收款票据,并由专人负责收款票据的领用和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领用收款票据的收款人,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见附表),按该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到祠堂财务组办理领用手续。祠堂财务组设置收款票据领用簿,登记内容包括:用票人、准领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核销记录等。
    第六条 收款人领取收款收据时,须填写好收据单上的起止号;向祠堂财务组交款时,将收款收据的起止编号一并验收,即领取多少张收据,返回多少张单据。收款票据以验旧领新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祠堂财务章和票据实行分开管理。向出(捐)资人开具好票据后,收款人必须加盖祠堂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 收款人和各分支族长必须指定专人领用、开具和保管收款票据,加强收款票据管理。
    第九条 收款人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资金收入时开具收款票据,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不准开具收款票据。开具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的各联次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条 收款票据开具后,如发生交款退回,必须先收回原收款票据;如收款票据错开,必须在该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方可重新开具。
    第十一条 各项收款必须按祠堂财务有关规定及时缴交祠堂财务组入账,严禁自收自支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向祠堂财务组办理缴款手续时,使用人(收款人或分支族长)除交还收款票据的财务入账联外,还需同时提供收款票据的收款联,会计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在已使用收款票据的封面或最后一张收款联的背面签字或盖章确认。领票人应将已使用并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票据收款联交还祠堂财务组,财务组审查所有票据是否已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名后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任何支系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收款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收款票据,不得自行扩大收款票据的使用范围。
各支系和收款人必须建立收款票据保管责任制,防止丢失、损毁收款票据,禁止擅自销毁票据收款联和票据登记簿。
    第十四条 出(捐)资人,出(捐)资后应当面向收款人索要收款收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发布在群内,以辩真伪。并保存好交款收据,备查。
    第十五条 对祠堂重建的每一项支出或其它族务开销,实行至少三人联签制,即,经办人、证明人、财务分别在支出票据上签字后,报本房总族长审核签字。超过单笔一万元的单据,由总族长召开分支族长会议,集体审批。
    第十六条 使用收款票据的各支系和收款人,必须接受祠堂财务组的有关业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支系和收款人,停止其所在支系的收款票据开具使用权,收回所有收款票据;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地方司法机关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祠堂财务组。
   附件:
    附件1、收款收据式样;附件2、票据领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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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溪长官司长官袁纲祠堂恢复重建小组
201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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