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袁氏十八户七修谱弁规条大纲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谱局设县城总祠,由各户代表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办理修谱事宜。委员组织大纲、常委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二条、谱局刻木质大方图记一颗,文曰:袁氏七修谱弁谱务委员会图记,用以钤盖谱弁。刻小长方图记一颗,文曰:袁氏七修谱弁谱局图记,用以钤盖往来函件、调取各项凭单,俟谱事完竣即行毁销。

第二章  经 费

第三条、谱费分各户派款和新登纪录两种。

甲、各户派款:成户300元;忠良、志通、克铭、岳户、朋成、气成六户各200元;道然、显户两户各140元;朋继户120元;洋晚、志潮、克斌三户各100元;丙户、添庆两户各50元;志器、金孙、洪孙三户免。

乙、新登纪录费:每100字0.15元,未满100字者以100字计算,前届谱头已登者免收。

第四条、各户所派谱弁费均须于后列,筹办时期内照缴三分之一,汇稿时期内全数清缴。

第五条、各户所送各类稿件,如有舛错遗脱,须于未付梓前函请更正;如已付梓,而必须更正者,其翻盘费用归函请人负责。

第六条、本局全体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各常委由谱局供给火食夫马。各户委员因谱事来局时,由谱局供给火食,但夫马由各户自理。

第三章  时 期

第七条、谱务工作分筹办、汇稿、核编三个时期。

甲、以(民国)二十六年三、四、五3个月为筹办时期,由本局制定谱例、谱式、调查图表及委员会组织大纲、常委会办事细则并公稿等项发交各户共同遵行。

乙、以六、七、八3个月为汇稿时期,除各类公稿由本局负责外,所有各户各类私稿应由各户委员先具草稿一份对读后再謄正稿,依限送交本局核编,其草、正两稿均须分别保存,以便查核。送迟者不登。

丙、九月起至年底止为核编时期,核编完竣,招集谱司到局工作,以资结束。

第四章  谱 成

第八条、谱册多寡分派领、私购两种。

甲、各户派领数目:成户20部;忠良、志通、克铭、岳户、朋成、气成六户各16部;道然、显户两户各12部;朋继户10部;洋晚、志潮、克斌三户各8部;丙户、添庆两户各4部;志器、金孙、洪孙三户各1部。以上除总祠存储4部不计外,共派领185部,

乙、私购每部议价谷一石,但须于汇稿时期内连同谱价函送本局查收,以便预算付梓。

第九条、领谱人须由各户慎选妥人开具名字交由本局,依照所编字号钤盖图记楬櫫谱端。

第十条、各户领谱时,如派款未经清缴,即将该户谱册扣留总祠暂收,不负虫鼠之灾,仍勒限缴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规条由十八户代表大会议决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常委会提议修改之。

第十二条、本规条及委员会组织大纲、常委会办事细则得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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