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父母爱子不可偏
【原文】人之兄弟不和而至于破家者,或由于父母憎爱之偏,衣服饮食,言语动静,必厚于所爱而薄于所憎。见爱者意气日横,见憎者心不能平。积久之后,遂成深仇。所谓爱之,适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爱,兄弟自相和睦,可以两全,岂不甚善!
【译述】对于人来说,兄弟不和睦导致家庭破坏的原因有的是因为父母对孩子们的偏爱造成的。衣服饮食言语行动必然表现出对于所偏爱的人极为丰厚、和颜悦色,而对于所憎恶的人极为寡薄冷淡。被厚爱的孩子日益变得意气骄横,被憎恶的孩子心中日益不能平衡,积累久长之后,逐渐结成深仇。所谓的爱,正是害了他们,倘若父母把自己的爱平均地分给每一个孩子,兄弟可以自相和睦,这种两全齐美的作法,难道不是很好的吗?
17、父母多念贫子
【原文】父母见诸子中有独贫者,往往念之,常加怜恤,饮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献,则转以与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贫,父母必移此心于我矣。
【译述】父母看到几个孩子中有一个独独生活过得很贫穷,往往就会多挂念他,常常对他加以贴补,在分配衣服饮食之时,对他就会有所偏爱。孩子中富裕的有时给他们东西,他们会转而把这些东西给了贫子。这是父母均一之心使之然也。但是富裕的孩子们对父母的此种做法抱以怨恨。这实在是不仔细思考啊,假若是你自己很贫穷,父母一定会把这份多余的爱加在你身上的。
18、待子孙不可有厚薄
【原文】人于子孙,虽见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爱之子孙未必孝,或早夭,而暮年依托及身后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孙。其他骨肉皆然。请以他人已验之事观之。
【译述】大凡人对于子孙,虽然有的子孙办事经常违背自己的意愿,但你也不要太憎恨他。有时候,你所喜欢、疼爱的子孙长大了未必就孝顺你,或者年纪不大就夭折了。这样,你晚年所依靠的与能够为你料理身后事的,往往是你不喜欢的子孙。对待其他亲戚也都是这个道理。请你看看先前已经有过的例子。
19、爱幼子,人之常情
【原文】同母之子,而长者或为父母所憎,幼者或为父母所爱,此理殆不可晓。窃尝细思其由,盖人生一二岁,举动笑语自得人怜,虽他人犹爱之,况父母乎?才三四岁至五六岁,恣性啼号,多端乖劣,或损动器用,冒犯危险,凡举动言语皆人之所恶。又多痴顽,不受训诫,故虽父母亦深恶之。方其长者可恶之时,正值幼者可爱之日,父母移其爱长者之心而更爱幼者,其憎爱之心从此而分,遂成迤逦。最幼者当可恶之时,下无可爱之者,父母爱无所移,遂终爱之,其势或如此。为人子者,当知父母爱之所在,长者宜少让,幼者宜自抑。为父母者又须觉悟,稍稍回转,不可任意而行,使长者怀怨,而幼者纵欲,以致破家。
【译述】出于同母之子,年龄大的孩子大多被父母所憎恶,年龄小的孩子却大多为父母所厚爱,这个道理几乎没有人能够清清楚楚地懂得它。我曾经私下里一个人仔细思考其中的原因,大概对人来说,一二岁时,举止行动自然而然惹人喜爱,即使外人看了,也会产生怜爱之心,况且父母呢?长至三四岁到五六岁,放纵地大声哭叫,在很多方面乖违恶劣,不听父母的话,有时破坏器物,常常触动一些危险的东西,大凡是他的言语行动人们都很厌恶。又多淘气顽皮的痴性,不听训斥规劝,虽然是父母也仍然深深地厌恶他。当大孩子正处于使人讨厌的时候,小孩子却恰恰是惹人喜爱之时。父母把连同厚爱大孩子的心一同都移到了小孩子的身上,那么憎爱之情感从此便分得明明白白,于是一直沿续下来。当最小的孩子处于可厌恶之时,在下已没有可以移爱的孩子了,父母之爱自然也没有转移的地方,因此就会自始至终一直喜爱他,其中的大体趋势就是这个样子。做为人子,应当懂得父母的那份爱止泊在何处,大孩子应当稍稍让着小孩子,小孩子也应当自己控制自己。做父母的,又应当自觉地体悟其中的道理,稍稍使自己执拗的爱心回转一下,不能纵任自己的情感而做事。如果那样,就会使大孩子心存怨恨,而小孩子放纵自己的各种欲望,这样是可导致家庭破败的。
20、祖父母多疼爱长孙
【原文】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常极其爱。此理亦不可晓,岂亦由爱少子而迁及之耶?
【译述】父母亲对于长子来说,感情并不怎么深厚,而祖父母却大多喜欢长孙。这其中的道理仍然不能深刻地明白,难道也是由于喜欢幼子而将爱移于长孙的缘故吗?
21、对公婆当一意承顺
【原文】凡人之子,性行不相远,而有后母者,独不为父所喜。父无正室而有宠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于私爱,然为子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天理久而自协。凡人之妇,性行不相远,而有小姑者独不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爱偏,然为儿妇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尊长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始终于不察,则为子为妇无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译述】大凡人之子,性格品行相去不会遥远。而有了后母之后,就开始不被父亲所喜爱,父亲没有续娶正室,有宠妾的也是这样。这固然是由于父亲过于宠爱自己的后妻或妾氏所造成的,然做子女的要顺承父亲的意思,那么时间长了,父亲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之后,父子关系就会走向和谐。大凡为人妇,性格品行相去并不太遥远,然而,有小姑子的媳妇往往得不到公婆的喜爱。这当然是由于公婆偏爱小姑子造成的,但是做媳妇的一定要顺从公婆的意思。那么公婆在经过长时间之后,就会理解媳妇对他们的尊敬而省悟过来。或者父亲与公婆自始至终不能明白过来,做儿子和媳妇的除了无可奈何和更加尊敬之外,也只能听之任之了。
22、对待家人宜公心
【原文】兄弟子侄同居至于不和,本非大有所争。由其中有一人设心不公,为己稍重,虽是毫末,必独取于众,或众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启争端,破荡家产。驯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怀公心,取于私则皆取于私,取于公则皆取于公。众有所分,虽果实之属,直不数十金,亦必均平,则亦何争之有!
【译述】兄弟子侄生活在一起,产生不和睦的原因,本来就不是因为有什么大的争论和意见分歧。大概是由于其中的一两个人私心太重,缺乏公允,总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即便是蝇头小利,也一定要自己单独摄取,或者有时大家一起分配,他自己一定要比别人多拿一点儿才心理平衡。这样一来,其他的人心中产生了愤愤不平的感觉。于是会引起争端,甚而至于倾家荡产。贪图小便宜而导致了大的祸患。假如人们都知道这个道理,各能持有一颗公允之心,该私人出钱的就从私人那里支取,该公家出钱的就从大家的财物中支取。每个人都能分到相同的东西,即便是果实之类的小东西,价值不过数十文钱,也同样公平分配,那么有什么值得争论的呢?
23、长幼同居贵和睦
【原文】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其长,陵轹卑幼。专用其财,自取温饱,因而成私。簿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公,幼者不能承烦,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提大纲,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
【译述】兄弟子侄生活在一起,年长的依靠他们年长的优势,欺凌年少之人。 独自专横地使用大家的财物,自求温暖饱足,不顾虑他人,因而长期养成自私的习性。家中帐目的收入和支出不让年少之人有清楚的了解,年少的到了饥寒的地步,心然引发争端。有时,年长之人处理家庭事务极为公正,年少之人却不去顺从,暗中偷盗家中财物,干一些鸡鸣狗盗的坏事,这样一来,家庭就不可能和睦了。如果年长之人能够在总体上把握家庭的大方向,年少之人分担着干一些细小烦琐的家务,年长之人一定要为年少之人打算,年少之人一定得尊从长者的分配,各人都能尽量持有一份公允之心,自然而然就没有了争论和意见分歧。
29、对待家事要热心
【原文】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知顾,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知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藉,且不容他人禁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译述】兄弟子侄有同门户而异居的情况,即分开另过,但居住在一个院子里。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每件共同之事时,大家都应各自尽心。不能让小孩子、佣人等去扰乱大家的生活。即使是非常细微之事,也可能成为弘起大争论的端倪。况且,大家的院子,一个人总是很勤快地去洒扫另一些人则全然不顾,勤于洒扫的渐渐开始心理不平衡,表示愤愤然。有时不勤于洒扫的又纵容小孩子或佣人把院子搞得乱七八糟,还不容许他人去禁止。这样愤怒之极,吵架骂人之事就会发生。
30、居家相处贵宽容
【原文】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可奈何处之。
【译述】居住在一起,对于有些品质恶劣总是以无理取闹来扰乱他人的人,如果是一次两次,尚可与他争辩。如果他已经到了一无是处的地步,并且早晚总这样无理取闹,那就很难与他相处了。同乡居住或一同做官也有时会遇到这种无理取闹的人,应当以宽阔的胸怀,以无可奈何的方式与他相处。
31、叔侄如父子
【原文】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之,何以责其犹子之孝!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仇矣。
【译述】父亲的兄弟被称为伯父、叔父;父亲兄弟的妻子被称作伯母、叔母。叔父、叔母死后,侄儿为他们服丧略低于父母一等,说明伯父(叔父)、伯母(叔父)对侄儿的抚养教育也基本接近于父母,与亲生父母相差不太远。把兄弟的孩子称作犹子,也是因为他们侍奉孝顺伯父、伯母象儿子一样,接近儿子的孝道。所以从小失去父母,若有伯父、叔父,伯母、叔母,那么就不至于无人抚养;老了之后没有子孙的,倘若有侄子在,那么也不至于无人赡养。这是当初贤圣之王制定礼法的本意。现在的人中有的并不如此,只爱惜自己的孩子,而不顾惜兄弟的孩子。有的甚至因为他没了父母,就想兼并夺取他的财物,千方百计扰乱迫害侄儿,又有什么理由要求侄儿对他尽孝呢?这就是有些侄子把伯父、伯母,叔父、叔母看作仇人的原因。
32、身教重于言传
【原文】人有数子,无所不爱,而为兄弟则相视如仇仇,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礼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己之兄弟即父之诸子,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我于兄弟不和,则己之诸子更相视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礼于伯叔父,则不幸于父亦其渐也。故欲吾之诸子和同,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欲吾子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译述】一个人不管有几个儿子,对每一个儿都无限厚爱,但往往对自己的兄弟却相视如仇敌,他的儿子们往往由于父亲的态度,也对伯父、叔父不加礼遇。孰不知自己的兄弟就是自己父亲的几个儿子,自己的几个儿子在日后也会成为兄弟。我和亲身同胞兄弟不和睦,那么我的几个儿子则争相仿效,怎么能阻止他们彼此乖违不和呢?儿子们对伯父、叔父不加以礼遇,那么不孝顺父亲是他们日后逐渐要干的事。所以想要使我的几个儿子和睦相处,必须以我和自己的兄弟和睦相处的例子给他们看。如果想要使我的儿子们日后能孝顺我,就必须首先让他们做到善待叔父、伯父们。
33、背后之言不可听
【原文】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谓舅姑、伯父、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贫爱其兄弟之财者,盖由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仆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译述】大凡人之家中,如若有子弟或者妇女喜欢搬弄是非的话,那么她们所叫的公爹、公婆、伯父、叔父、妯娌之属都是因嫁后丈夫的缘由而来,虽然竭力地显示其亲近在称呼之上,却并非天然的血亲,没有血缘关系。所以能够很轻易地割舍恩义,随随便便就结下仇怨。除非其丈夫有远见卓识,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被其牵着鼻子走,玩弄于股掌之上,一家之中的变故,也将要发生了。于是有些亲兄弟亲子侄隔屋而居,连墙为邻,却到死不相往来;有些人没有子嗣却不肯过继其兄弟的儿子为后;又有自己有许多儿子而不愿给一个与他兄弟的;有不体恤他兄弟家境窘迫,在奉养双亲时坚持一切用度绝对平摊,否则宁愿舍弃父母恩义而不复赡养的;有不体恤他兄弟经济拮据,在归葬父母时一定要均摊费用,不然宁可停棺于厅而不让父母入土为安的。似此之事,犹有许多,不可一一列举。我也曾经闻见过一些有见识的人,知道妇道之人不可能用言语道理说转他们,因而在外与兄弟们交往时,常私下里救济些财物,使兄弟度过急困,或私下里施送些东西,使他们得到帮衬。兄弟间相互爱护不失和睦而相安无事,却又不让自己的妻子知道。这样一来,那位较困难的兄弟,虽然内心怨恨兄弟之妻,却因为敬重爱戴自己的兄弟,到了该分家分财物的时候,也不敢借口自己贫困而去贪求图谋他兄弟的财产了。内里原由,怕是那位见识高远之人不听信妻子的挑拨离间之辞,而能够预先厚待自己的兄弟,从而赢得了兄弟的敬重之心吧。妇女当中爱说闲话的,又往往是那些奴婢和妾。奴婢和妾一般都愚笨没有修养,又没有见识,喜欢用背后说别人坏话的方式来讨主母的欢心。如果主母有见识,能够做到不听信闲言碎语,那么奴婢和妾以后也就不敢再在主母的耳边说别人的坏话了;如果主母听信这些话,并因此而宠爱进谗言的婢妾,那么这些婢妾日后必定还会嘀嘀咕咕,说个不停。终于使主母与别人结了仇怨,那些婢妾才感到洋洋得意。不仅仅奴婢和妾这样,其他佣人也是这样的。如果主人听信这些谗言,那么就会与本族、亲戚、朋友都闹出矛盾来,那些善良正直的仆人和佃农反而会因为主人听信谗言而受到惩罚。
34、亲戚不宜多借贷
【原文】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以行行常自若,且语人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
【译述】一个大家族中、众亲戚中,或众邻居中,必然有些经济拮据、生活窘迫、日用不够的人。一旦有所缺,一定会向富裕家庭求借。虽然米面、盐酒酱醋之类,值钱不多,但如果频繁地求借,也会令人感到厌烦。如果求借衣服器皿等物事,既容易被污损,又容易被拿出去换钱。所以一旦东西借出之后,主家便会时常记挂在心上,每天盼望求借者快快归还;如果求借东西的人不但不快快归还,反而看上去象是若无其事、毫不挂怀。并且对人说:“我从来没有向他借过一针一线。”这话如果传到物主耳朵里,岂能不招来物主的怨恨之情!
35、借贷不如周济
【原文】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已之。方其不索,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
故索而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肯偿之意,亦何由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主”。不其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于我。
【译述】碰上亲戚朋友向你求借钱财器物,你不如估计自己的富裕程度后,无偿地送给他些。如果说借给他,那么你便存有期望他偿还的心思,免不了日后向他索要。可索要的次数一多,求借者反而会心生恼怒,说:“我本来就想还你的,可是你不应当频频索要啊!”如此你也只好按下不提,如果你不去索要,他又会说:“人家又不透露一点要的意思,我又为什么一定要忙着还呢!”因此你索要他不会偿还,不索要他同样不会还,到底会闹到双方结下怨恨而不可收拾。大凡生活窘迫的人来求借,一开始便没有要偿还的意思,即使有肯偿还的意思,又用什么来偿还?
有人借钱是作为做生意之类的资本,可大多数会因为命中注定要受穷,再加上经营不善,必使血本无归。当初他求借之时,礼貌恭敬,言辞谦逊,感恩戴德之心使他可以信誓旦旦,如何如何,到了以后该要偿还之时,心里恨不得把债主的头砍下来。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钱财上的勾当而结怨成仇的是很多的。俗语说:“儿子不孝顺父母,那是父母教育的过错。借债人久借不还,则要怪债主。”与其这样,倒不如体恤他家境贫寒,依据自己的财力大小,无偿地送给他些钱物。这样,我心里不存什么要他归还的念头,他也不会有什么反复的想法而与我结怨了。
36、子孙勿得败祖德
【原文】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宦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诬,故子孙有弥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己事,名曰担当;乡人有争讼,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私托场人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其报;典卖婢妾,限以低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译述】子孙在外面有了什么过错,作为他的父亲、祖父的大都自己不知道,这种现象在达官显贵之家更显得普遍。大凡子孙们都有了过错,总会想方设法地隐瞒住父亲和祖父,不让他们知道。而外面的乡邻等众即使知道或听说了,仅只私底里讥弹讽笑罢了,并不让他们的父亲和祖父得到什么消息。更何况他们的父亲和祖父如是乡里的权贵豪富时,人们平时相见都难得,一旦相见,相互吹棒恭维尚且来不及,又哪里有空或敢说些其子孙是是非非的言语。兼且作为父亲祖父的人都自以为自己的子孙比别家的好,反会把别人间或的指责当作诬蔑而内心感到嫌恶。故而就算子孙有了滔天大罪,其父亲祖父也会被蒙在鼓里。其中有些家庭可能家教稍微严厉些,但又有母亲祖母为子孙作庇荫而坦护他们的恶行,不让他们的父亲祖父有所察觉。富豪财主家的不肖之子,不过是酗酒,沉湎于女色,赌博耍钱,结交些谗佞轻薄的小人,最多导致家业破败而已。权贵官宦的子孙,做起坏事来其危害就远不止于此了。他们生活在乡里,强行索要人家的酒食,强行借贷人家的钱财,强行租借人家的物品不还,强行购买人家的商品而不给钱。他们还亲近那些不学无术、毫无德行的小人,使得这些小人恃宠而骄,狗仗人势,凌辱他人。他们还欺压侵犯善良百姓,并且矫饰言辞打赢一些实属荒谬的官司。乡里的人触犯法律而且理屈词穷,他们便出面担待,说是自己的事,乡里的人到州县打官司,他们便盗用父亲或祖父的名誉,伪作信函,干谒恳求于州官县官,使得黑白颠倒循私枉法;至于差遣劳役,征调民船,收放税款,赦免人罪,他们都趁机干预以捞取钱财,以这样所得来的钱满足他们花天酒地的糜烂生活。
如此这样的恶习还有许多。如果他们随从父亲祖父在任,就私下里托商贾之人,或吏役之人或市场管理人员买物品,而所付的钱仅是象征,绝对不够本钱。或当官职有缺,吏员补位,或当吏人犯法而求得免罪,或当职权落实,利益优厚之时,他们都要暗求贿赂,月夜催促其偿报。又在典买奴婢仆人的时候,自作主张,限定极低的价格,而不足的部分却让别人填补。平日不是成天与妓女们调情骂俏,就是挖空心思干预正常的借贷事物而发放高利,还有其他五花八门的专营手段来求财纳贿,非是如此这般所能够举全。他们从来不顾念如此作为会连累到父祖遭刑受罪。凡是做长辈的都应深悉这种事情的危害,时时防备着子孙做些邪行恶事,更要时时向乡邻询问访察他们是否在外作奸犯科。这样才能勉强能保证子孙们不会走上邪路。
37、子弟贪愚勿使仕宦
【原文】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今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历数乡曲三十年前宦族,今能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译述】子弟中如有愚顽笨谬而又贪财纳贿的,决不可以让他们走上仕宦之途。古人说办理案件是能够积阴德的事情,子孙后代之中必定有兴旺发达的,这就是行善积德。做了好事,别人虽不知道,暗地里福祥如意却降临到自己头上。如果让那些愚顽笨谬的子弟为官并执掌刑罚,他定会把公事全部交给幕僚或下属去办理。这些人扭曲事实,保护恶人而诬陷忠良,岂不是不能积阴德反而损德吗?古人还说:人有太多的阴谋诡计,实是道德伦理之所大忌,即干了坏事虽然别人不知道,但终会得到报应。现在你让本性贪婪的子弟为官,他必定会与下属一同谋划,假公济私,蝇营狗苟,黑白颠到,指鹿为马,使人蒙受不白之冤,却又无处申诉,这不就是古人所说阴谋吗?士大夫们不妨回顾一下我们乡间的情况。看看三十年前的官宦人家,如今存留还在的又有几家?他们败落的原因,就是让愚笨贪财的子弟做了官,而不积阴德遭到报应造成的。有远见卓识的人一定相信这番话是毫无谬误的。
38、家业兴衰系子弟
【原文】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狠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译述】生活在一起的父子兄弟辈中,一般来说,品行好与坏的人各占一半。倘若那些愚顽不肖刻薄狠毒的人早早死去,那么他那个家庭的兴盛衰荣尚不好下论断;但如果那些慈祥善良,忠厚勤俭的人先去世,那么这个家庭的衰败则是一定的了。俗话说:“不要说家庭还没有兴旺发达,能够使家庭发达的儿子还没有生养出来,不要断言家庭能够永保兴盛,败家的儿子尚未长大。”就是说的这种现象。
39、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40、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41、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42、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43、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44、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45、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尽废恩义也。
46、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后有所陈诉。
47、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不自明。
48、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49、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50、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鲜不破家。
51、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52、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53、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54、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55、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
56、女子可怜宜加爱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57、妇人年老尤难处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58、收养亲戚当虑后患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事,须令无后患。
59、分给财产务均平
父、祖高年,怠于管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出于公心,初无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若父、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得不起他日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则十数人皆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之。国家法令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览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以为长久之计耶?
60、遗嘱公平维后患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