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民国版): 慈林袁氏续修宗谱凡例 一、纂修宗谱适用本凡例之规定。本凡例无规定者,得依向例办理之。 二、世系以九世为一幅,世传以五世为一幅,分房在列。 三、世纶世芳世德世表世翰,祠庙公举,水利杂议等分门别类详为载列。 四、学校毕业生无论男女以中学为率,如系旧制高小毕业而学力优良,著有文艺或事迹者亦得载列之。 五、生卒之记载仍用阴历。 六、世传首书某公之子次列字号职位并书生卒配葬娶妇已告庙者书配某氏某某续配某氏某某聘而未娶者(包括童养媳在内)书聘某氏某某在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以前纳妾者书侧室某氏某某以后纳妾者书同居某氏某某生卒名位之记载与男子同。 七、所生子女分隶于其母之后生女加叙其名,已适人之姓名居所如有来应者得并书之。 八、娶入再醮或离异者只书某氏略其出生年月日时,女适前夫有子女应书其后夫之姓名住所。 九、无子者应行立嗣如无嗣可立乃议兼祧,出继他人之子于本生派下书出继某某字样于嗣父派下注明入继字样,兼祧亦同。在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以后死亡者立嗣与否听当事人之自由。 十、本族男子与他姓女子非有婚姻关系所生之子女经生父认领或抚养但其父与生母结婚者以婚生子女论。 十一、凡年轻寡居有子而无法营生不得已而赘夫以养其子者不能以改适论。 十二、异姓男女收养于本族者须注明养子养女字样,并书其本生父母姓名住所但自幼抚养无从知其本生父母者不书;族人被他姓收养者注明其养父母姓名住所但不得为宗房长及公众总首事以示限制。 十三、男子未婚夭亡者采入与否各听自择但在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以后死亡应予采入其以殤女阴配者得并书之。 十四、男女出家为僧尼者应予注明。 十五、男女墓地应详细注明暂时殡厝者不得采入。 十六、妇女守节抚孤足为社会表率者应将其事实详为记载。 十七、凡本例为本族公共约规如就本凡例所列事项发生争执向总裁总纂董事族长及有关房长等处理。非经处理不成立不得径行与讼以维亲亲之谊。 |